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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需要了解这三个关键条款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4次举报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职工的基本保障。发生工伤后,职工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工伤待遇。本文将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及典型案例,说明在何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以及哪些情况可以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工伤的三个基本要素是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工作场所。所以,要弄清楚是否属于工伤需要先从这三个方面下手。

除此之外,职工患职业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有关工作受到伤害或履职遭受意外、因公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伤、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也包含在工伤的范围之内。

实务中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是,职工在上下班期间发生的意外如何认定。

首先需要明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构成工伤的情形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如果职工遭遇交通事故、轨道交通、火车事故伤害之外的情形并不包含在工伤范围内。

在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职工在上班途中偶遇围墙倒塌,造成双腿严重残疾。此种情况虽然发生在上班途中,但并不属于工伤的管理范围,可以通过侵权纠纷要求有关责任主体进行赔偿。

其次,单方交通事故并不必然是职工对事故发生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只有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对事故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才能认定职工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辽行再6号行政判决(2024年5月15日)为例,王某下夜班后,骑电动自行车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摔倒受伤。根据出警证明,王某系躲避路面凹坑导致摔倒受伤。案件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作出撤销市人社局于对王某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在视同工伤的问题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突发疾病的情况。需要重点注意,发生疾病与死亡结果的时间间隔,是在48小时之内。根据法院的裁判观点,将视同工伤纳入因工伤亡之外的保护范围,是为了扩大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并不能随意扩大解释的范围。

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即使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也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最后,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如用人单位未及时予以配合导致劳动者无法通过工伤保险途径获得赔偿,劳动者可以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参考案例:马某某诉宁波某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申报工伤,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无法认定工伤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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