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提到病历的内容以及一般顺序,患者或者家属可以按照流程去医院进行封存,一般情况下医院都会把所有的病历封存完整,因为病历封存不完整的法律后果太严重了,所以缺少病历的情况很少见。但也不缺乏的确有的医院在封存时不知道是出于何种心态,真的没有把所有的病历封存完毕。而当事人当时不懂或者也没有具体看一些细节,等拿给专业律师看了之后,却被告知病历不全,缺乏护理记录,医嘱单之类的,这个时候患者及家属第一反应是那我去找医院再要去,那么真的发生这种情况,是继续找医院封存还是就这样继续走后续的途径吧?
一、什么是封存病历
医疗纠纷中的封存病历,就是将已完成的病历原件或经双方确认的复印件放置在档案袋或者文件袋里,用白纸将四周封存,医患双方在四周分别签名、签日期,交由医院保管。
二、封存和复制病历的区别
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内容不同、法律意义不同。内容上:从医院复制病历,医院给的内容是客观病历,比如入院记录、体温单、化验单等;而封存病历是指封存所有的病历,包括复制不会给的主观病历,比如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医嘱单等。法律上:内容的不同也导致了之后的法律后果不同,对于复制病历而言,那些你未拿到的病历,后续都有修改的可能,而你也不能以当初未提供给你所有病历为由追究法律责任,因为你当时没有要求封存病历!复制病历可以不给所有的病历,医院的做法没有错。但封存病历可就不同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法律要求的很明确,发生医疗纠纷封存病历需要医患双方都在场,经过双方确认的病历被封存在那,那本封存件将作为诉讼中最重要的资料。所有的客观病历和主观病历都被封存了,你不用再担心后续医院有修改、篡改的可能,因为那份封存的病历具有强烈的法律意义。也就是说封存病历其实是一种证据保全措施,患者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时,医方清楚的知道后续会发生什么,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将所有病历进行封存,如果真的没有封存,那么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三、未封存完整的病历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如果医院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进行过错推定的,但要注意保留证据。那么封存的病历不完整属不属于拒绝提供病历?笔者认为是算的,医院作为病历的产生者和保管者,更不止经历一次医疗纠纷,可能几十起,数百起,他们比任何人都知道病历有哪些内容,应该什么时候完成,患者要求封存时应封存所有内容,明知应该提供而不提供,属于隐匿病历的一种。举个简单例子,患者5号入院,9号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或者家属10号封存病历,医院应当提供9号之前产生的所有病历,如果封存后发现少了医嘱或者护理记录或者检查报告(已完成的,结果还未出的属于客观不能得情况,不能强人所难),那就交给你的律师,也不要多此一举去找医院“要”病历去了,目前的情况对你是有利的,前提是你的确是进行了封存手续的,所以一定要把具体情况和你的律师说清楚。当然有些病历的确无法及时提供,这不能归咎于医院,比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可以在患者死亡后1周内完成的。
四、实践中怎么处理
实践中大部分法官不会轻易走过错推定这条路,因为这个法律后果实在是太严重了,在不知道医院的医疗行为是什么样的情况下,让不懂医的法官很头疼,他们也害怕冤枉或者给医院的责任太重。笔者也经历过咨询法官表示不懂医,得需要依靠鉴定意见,还是会推进鉴定的进行。鉴定实在进行不下去了,法官最后才可能走过错推定这条路。以笔者的态度,对于正在经历类似事件的患者或者家属,如果发现确实少了一些病历,就以目前的材料进行诉讼,质证时对已封存的病历进行认可,对医院额外提供的病历不予认可。法院为了能够推进鉴定的进行,很可能会以现有材料继续送检,多个鉴定机构退鉴后,鉴定这条路走不通,就只能以目前的案件情况进行开庭审理,那么患方就要抓住医院的隐匿病历的行为是导致鉴定不能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