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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之鉴定程序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9次举报

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常常各执一词,司法机关也无法跨专业直接明确责任,在此情况下,就得依赖鉴定以明确责任归属,量化损害后果,部分地区已将鉴定列为了医疗诉讼的前置程序。鉴定意见虽无法脱离作为证据的本质,不能代表最终的司法裁决,但因鉴定具有专业权威性,其鉴定与否(能否鉴定)已经直接决定了维权的成败,其鉴定意见也将直接影响裁决结果。因此,医疗纠纷维权,鉴定程序不容忽视!!!

鉴定程序的启动


共同委托:医患双方可在纠纷发生后,通过协商一致,共同向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司法鉴定申请。(不接受单方委托)

行政移交:患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卫健委)提交书面争议申请书,卫健委受理后,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非法行医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

法院委托:患方可先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由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存在以下情形将导致鉴定程序中止或退鉴,无法启动鉴定程序:

1、鉴定材料缺失。病历原件、影像资料、封存的实物等缺失,将导致鉴定程序中止至材料补齐。

2、鉴定材料不真实。病历如存在伪造篡改,也将导致鉴定程序中止或退鉴。

3、死因不明,未做尸检。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未行尸检且从病历中也无法推定患者死因的,将导致鉴定委托不被接受或退鉴。

4、实物证据未及时封存或鉴定。如药物、输液器具未及时封存,已被销毁或已变质,失去了鉴定的基础。

5、患方不配合专家组进行基因检测、病理复检,致使医疗事实无法查清,也将导致鉴定程序中止。

鉴定程序一旦不能启动,除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推定过错的情形外,举证责任方将面临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鉴定材料提交


医患双方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各自身份证明、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完整病历、影像学资料(CT、X光、核磁共振等)、实物封存样本或检验报告,并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书。

鉴定材料的提交需通过双方质证,该阶段的质证主要核实封存程序是否合法、病历有无篡改、关键证据是否有缺失。

鉴定组的组成


鉴定组通常由3-7人单数组成,主学科专家占比≥50%,涉及死亡、伤残案件必须包含至少1名法医参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对该鉴定组组成人员(专家)申请回避:

1、专家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专家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专家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专家与当事医疗机构存在聘用/顾问关系的;

5、专家所在医院与当事医院属于同一医疗集团;

6、专家曾参与案涉医疗行为的前期会诊等医疗行为;

7、专家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在司法鉴定开始前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在司法鉴定开始后知悉新的回避理由的,应当立即提出申请,最迟在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前三日内提出。

鉴定会流程


鉴定会通常由双方各自3人以下出席,具体流程包含会上陈述、专家提问、闭门讨论环节。

其中,双方各自发表陈述意见较为重要(通常陈述限时15分钟)。陈述意见的发表建立在提交的书面陈述意见之上,部分鉴定会以书面提交的陈述意见为准,不再组织现场陈述。因此,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就应有意识地对诊疗过程及对应时间点进行及时梳理。在书写书面陈述意见时应结合病历,诊疗依据按照时间、行为、结果、违反条款的“四要素法”做好整理,为现场陈述做好准备。具体内容应做到:

1、列明医患双方身份信息;

2、简明扼要概述医疗过错及争议点;

3、以时间轴(精确到小时,必要情况下精确到分钟)为基线,梳理诊疗事实;

4、列举过错点,如:违法告知义务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违反诊疗注意义务延误诊治、违反技术规范致手术操作失误等。对应病历记载事实及相关诊疗规范,一一进行列明;

5、结合过错点及诊疗规范、损害后果对因果关系进行论证;

6、避免情绪化陈述或主观意见陈述,如:庸医、杀人犯、草菅人命、未检查乱手术、乱开药等等主观评价性词汇、语言。

其次,专家提问主要就诊疗细节、操作依据等对双方进行质询(实践中对双方分开质询和集中质询的方式均存在)。因此,双方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尽早梳理相关细节及依据,特别是针对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及操作行为,应提前向专业律师或医疗专家进行咨询,做好充分准备。

之后,双方退场,由专家组综合陈述及质询情况讨论后形成结论。

结论形成与送达


鉴定会后,鉴定意见不会现场告知,鉴定书也不能现场当日送达,其需要结合鉴定会上核实的事实及过错情形、争议焦点,通过专家组会后讨论,统一形成包含诊疗分析、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事故等级等内容的鉴定书,再行向鉴定委托人(鉴定委托人≠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

对于医疗事故鉴定书,当事人在对鉴定书签收后,不服鉴定结论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对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如鉴定存在(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可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另外,医疗事故鉴定不作为医疗过错鉴定的前提,当事人可直接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也可在先行医疗事故鉴定后再行申请医疗过错鉴定(部分省份只接受医疗事故鉴定)。



综上,鉴定意见作为医疗纠纷的关键证据,是因果关系、原因力认定的专业性意见,是损害后果的量化依据,其鉴定程序在医疗纠纷中的重要性及程序严谨性不亚于庭审,作为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应对其程序及实体上的专业知识进行了解,并早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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