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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新案例:父母婚前买房登记儿媳名下,离婚后能否要回?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7次举报

小两口结婚前,父母出了一大笔钱给两口子买了一套房。

房子登记在了儿媳妇名下。

一晃六年过去,两口子离婚了,育有一个小男孩。

这时候,父母起诉儿媳妇,要求其返还购房款。




01

一审

一审的时候,法院认为,房屋的部分购房款是男方父母在双方婚前给付的,考虑到我国婚姻习俗,男方父母的出资系为小两口婚前购置房屋的出资,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男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情况下,原告对于案涉房屋的出资应当认定为系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所以判决要求儿媳妇将购房款返还给男方父母。




02

二审

女方肯定不服,就打到了二审。

二审法院有自己的看法,认为男方父母结婚前为小两口购置房屋出资(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该出资性质若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若无约定则系对一方或双方的赠与,且赠与已完成。于是认定该购房出资是对女方和男方共同的赠与,赠与完成,不能再要回了,便改判了。可见,一审和二审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判决。

可见,简单的一个法条,因为法官对于法条截然不同的理解,也会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




03

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男方父母对案涉房屋婚前出资,但该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所以认定房屋系赠与男方个人的依据不足(婚前一方父母买房,写在另一方名下,可以理解为购房款是赠与给小两口的)。况且男女双方结婚六年,育有一子,离婚时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法院考虑了男女双方的结婚时长、对家庭的贡献度等因素),结合民法公平原则,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考虑,本院认定本案讼争款项系赠与小两口所有,女方应当返还一半。最后法院对案由进行了释明,本案为赠与纠纷,男子父母虽然以不当得利案由起诉,是否得当,在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认定,名称而已,不影响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最后判决购房款由小两口一人一半。

所以一个法条,机械适用恐怕不妥,剑走偏锋过度解读也是不妥,婚姻家事,唯有根据客观情况,公平公正,才能息诉罢访,终纷止争。




04

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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