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执行案件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有房产、车辆等资产。许多申请执行人认为,既然债务是婚姻期间产生的,理所当然应该执行其配偶的财产。于是,他们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这样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先看一个案例:
老王的建筑公司承包了一个小区工程,雇佣了老张做泥瓦工。2023年8月,老张在施工时不慎从脚手架跌落,重伤住院。经过一年多的治疗和协商无果,老张将老王告上法庭。2024年10月,法院判决老王赔偿老张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8万元。
判决生效后,老王迟迟不履行赔偿义务。老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惊讶地发现:就在诉讼期间的2024年11月,老王和妻子李女士悄悄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老王把名下唯一的一套房产、车辆和存款都划归到了李女士名下。
老张气愤不已,向执行法官申请追加老王的“前妻”李女士为被执行人。他认为,老王和李女士明显是在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老张的申请。为什么看似合理的请求却被法院拒绝了呢?
法官解释道:本案的关键在于,李女士是否应当对老王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本案中的生效判决,只确定了这是老王的个人债务,并未认定这是老王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其次,老张申请追加李女士的主要理由是“恶意转移财产”,但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
因此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老张的申请。
一、程序法定原则:执行不能越权审判
我国法律对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采取严格的“法定主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列举了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情形,常见的包括:遗产继承人、财产代管人、股东出资不实、第三人自愿承诺承担债务等,但配偶并不在法定可追加的范围内。
这是因为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有本质区别:执行机构的任务是实现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而不是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认定配偶的责任,相当于越权审判,剥夺了配偶的程序权利。
就好比医院里的分工,诊断病情是医生的事,拿药打针是护士的事。执行法官好比护士,不能越过医生直接给病人“诊断”得了什么病。
二、夫妻债务认定需要实体审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1.“共债共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的债务;
2.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3.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对于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债务,需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法院需综合审查债务用途、配偶受益情况等要素,例如:债务是否用于购置共有房产或子女教育;配偶是否实际参与经营活动并获益;债务发生期间家庭消费水平与债务规模的匹配性。
这种实体审查必须通过正式的诉讼程序完成,给予双方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权利。执行程序无法提供这种全面的保障,也就无权作出认定。
三、不能追加配偶,债权如何实现?
虽然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但法律仍为债权人提供了多种维权途径:
1、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这意味着,虽然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但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并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
例如,如果夫妻共有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子,双方各占一半份额,法院可以查封该房产,并最终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的100万元份额。
★核心环节:如何执行夫妻共有财产中被执行人的份额?这里有一个关键环节——析产,即分割财产,明确份额。
⑴先查封,后析产
法院首先会查封共有财产(如房产),防止被转移。但查封后不能直接拍卖,因为其中一半的产权可能属于配偶。必须通过“析产”先明确被执行人所占的份额。
⑵打破僵局的钥匙:代位析产诉讼
在配偶不配合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动提起一项特殊的诉讼——“代位析产诉讼”。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去向法院申请分割他们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2、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
如果债权人认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旦获得胜诉判决,就可以直接以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其个人财产。
3、提起撤销权诉讼
如果被执行人通过离婚协议等方式无偿或明显低价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财产转移行为。
如本文开头案例中,老王在诉讼期间将财产转移给李女士,老张完全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
4、追究规避执行的法律责任
对于通过“假离婚”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据《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四、律师提醒:防范于未然是关键
从维权成本角度看,事后追索总是比事前防范更加困难。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债权人应当有意识地做好风险防范:
1.大额借贷争取“共债共签”
对于金额较大的借款,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这是最直接的保障方式。
2.保留资金用途证据
如果只有一方签字,注意保留证明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证据,如转账备注、沟通记录等。
3.关注债务人婚姻财产状况
对大额债权,可适当关注债务人的婚姻和财产状况,及时发现异常变动。
4.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相关财产。
【结语】
法律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随意扩大执行范围损害案外人权益。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体现了法律在债权实现与程序公正之间的慎重平衡。
对于债权人而言,了解法律规则,提前做好风险防范,远比事后追索更为重要。而遇到债务人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况,也要学会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毕竟,在法律面前,“假离婚”真逃债的伎俩,终究是行不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