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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内出轨,给“第三者”的财产如何追回?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2次举报

案情简介:李某(男)和张某(女)于2015年登记结婚,2022年张某发现其丈夫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赵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在此期间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汇款等方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共计50多万元赠与赵某。李某与赵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张某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李某与赵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上述案例中,李某与张某系合法夫妻关系,李某将大额钱款赠与张某,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财产共有人即张某的同意,严重损害了共有人即张某的财产权益,违背公平原则及法律规定,故李某单方处分夫妻大额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李某擅自向赵某的转款,未有证据证明系李某的个人财产,其均应为李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对于李某擅自处分的转款享有要求返还的请求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李某与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为与赵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给赵某,破坏了家庭关系,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伤害,其不当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故李某赠与赵某钱款的行为无效。

二、准备起诉

通过上述分析,张某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案由、诉讼地位

目前这类案件的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一般情况说原配作为原告,第三者为被告,婚姻存续的出轨方列为第三人。

(二)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可以有以下三项:1、确认赠与行为无效;2、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赠与财产及利息;3、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三)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

1、结婚证,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被告和出轨方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聊天记录、短信、录音、悔过书,特殊日期特殊金额如520等转账记录等;3、涉案金额,涉案金额的确定主要包括出轨方的微信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流水、支付宝交易明细、淘宝等购物软件的贵重物品赠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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