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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解析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1次举报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制度的核心原则,它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然而,现实生活中重婚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这一原则,损害了合法婚姻关系中当事人的权益,也对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了不良影响。重婚罪作为对重婚行为的刑事制裁手段,其准确认定和有效惩治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关键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重婚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日益复杂多样,这给重婚罪的认定和法律规制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深入研究重婚罪的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1法条依据


1. 《刑法》第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条款明确重婚罪的基本构成,将法律婚与事实婚均纳入规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结婚"包括登记结婚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2.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1051条:重婚导致婚姻无效。

第1091条: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 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明确,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强调,即使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仍可构成重婚罪 。


2重婚罪的基本理论


1.概念。

重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

从构成要件来看:

2.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包括两类人,一是有配偶者,即已经与他人建立合法婚姻关系且该婚姻关系尚未依法解除的人;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者。这里的“配偶”,既涵盖法律婚姻中的配偶,在特定情况下也包括符合条件的事实婚姻中的配偶。

(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有配偶者明知自己有配偶仍与他人结婚,或者无配偶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如果是因为受欺骗、被胁迫等原因而与他人结婚,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则不构成重婚罪 。

例如,甲女被乙男欺骗,误以为乙男单身而与之结婚,甲女主观上没有重婚的故意,不构成重婚罪,而乙男若明知自己已婚还欺骗甲女与之结婚,则构成重婚罪。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结婚既包括进行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而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包括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

比如,丙在已和丁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又与戊办理结婚登记,这属于典型的法律重婚;若丙与戊未登记,但长期对外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周围邻居也认为他们是夫妻,这就构成了事实重婚。

(4)犯罪客体: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这种婚姻关系的唯一性和排他性,损害了合法婚姻中配偶的权益,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 。


3新旧法的区别


1.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

旧法: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未登记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受民事法律保护,可构成重婚罪。例如,1993年甲与乙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生活,1995年甲再婚后被认定为重婚罪 。

新法:1994年后民事领域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刑事领域仍可追究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批复,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例如,云南郭某与韩某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同居,虽未登记仍被认定为事实重婚,判处拘役4个月 。

核心变化:民事与刑事领域对事实婚姻的“双轨制”处理,既尊重婚姻登记的形式合法性,又通过刑事手段维护实质婚姻秩序。

2.民事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旧法:旧《婚姻法》第46条仅规定重婚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但未明确赔偿范围和标准。司法实践中赔偿金额普遍较低,且缺乏精神损害赔偿依据。

新法:《民法典》第1091条将重婚列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明确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失(如调查取证费、医疗费)和精神损害,并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兜底条款。

实践影响:新法通过明确赔偿标准,强化对无过错方的救济。

3.婚姻无效情形的调整

旧法:旧《婚姻法》第10条规定无效婚姻包括重婚、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

新法:《民法典》第1051条删除“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情形,仅保留重婚、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三种无效情形。疾病隐瞒婚姻被纳入可撤销范畴(《民法典》第1053条),受欺诈方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 。

立法逻辑:将疾病隐瞒婚姻从无效改为可撤销,体现对婚姻自主权的尊重。

例如,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另一方可行使撤销权而非主张婚姻无效,避免直接否定婚姻效力 。

4.司法解释的更新与废止

旧法: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明确事实重婚的刑事责任,但该批复于2013年被废止 。

新法:现行《刑法》第258条未作实质性修改,但通过废止旧批复,强调刑法本身已明确规制事实重婚,无需依赖司法解释补充。

司法导向:废止旧批复后,事实重婚的认定更注重证据的客观性,避免扩大化追责。

5.跨国重婚的法律适用

旧法:未明确规定属地管辖原则,实践中对外国人在华重婚或中国公民在境外重婚的追责存在争议。

新法:依据《刑法》第6条属地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境内重婚或中国公民在境外重婚均受中国法律管辖。例如,越南籍郑某在未离婚情况下与中国男子同居,被法院以重婚罪追责;英国公民法某在华重婚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


4重婚罪的立法目的


重婚罪的设立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目的:

1.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至关重要。重婚行为破坏了婚姻的忠诚和信任,导致家庭关系破裂,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纠纷。通过设立重婚罪,对重婚行为进行刑事制裁,能够起到威慑作用,减少重婚现象的发生,从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2.保障配偶合法权益:在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享有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等权利。重婚行为侵犯了配偶的这些权利,给配偶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物质上的损失。法律将重婚行为规定为犯罪,赋予无过错配偶通过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使其在遭受配偶重婚的伤害时能够获得法律救济。

3.弘扬社会公序良俗:一夫一妻制是社会公序良俗的重要体现,符合人类社会的道德观念和文明发展要求。重婚行为违背了这一公序良俗,对社会风气产生负面影响。惩治重婚罪有助于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弘扬社会公序良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5重婚行为的表现形式


1.法律重婚

法律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从而形成两个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这种形式的重婚较为直观,容易被发现和认定。

例如,甲在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等手段,又与丙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甲的行为就构成了法律重婚。在法律重婚中,后一个婚姻登记行为因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自始无效。而且,无论后一个婚姻是否实际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只要完成了婚姻登记,重婚罪即成立。法律重婚严重违反了婚姻登记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合法婚姻关系造成了直接的侵害。

2.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这种重婚形式在实践中较为复杂,认定难度相对较大。构成事实重婚需具备以下要素:一是双方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包括共同居住、共同经济生活、互相照顾等;二是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如在社交场合、邻里之间公开介绍对方为自己的配偶,使用夫妻称谓等;三是周围群众基于他们的行为和表现,普遍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

比如,丁在未与妻子离婚的情况下,与戊长期同居生活,共同购置房产、生育子女,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对外宣称戊是其妻子,周围邻居也都知晓并认可他们的夫妻关系,那么丁和戊的行为就构成了事实重婚。事实重婚虽然没有经过法定的婚姻登记程序,但在事实上形成了与法律婚姻类似的夫妻关系,同样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3.特殊情形下的重婚行为.

除了典型的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其是否构成重婚罪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

a. 前婚为事实婚姻,后婚为法律婚姻或事实婚姻:

对于这种情况,关键在于对前婚事实婚姻的认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此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如果前婚在上述时间节点前构成事实婚姻,而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则构成重婚罪。

例如,1993年甲男与乙女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可他们的夫妻关系,1995年甲男又与丙女登记结婚,甲男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因为在1994年2月1日前甲男与乙女的事实婚姻受法律承认,在此基础上甲男再与他人结婚,侵犯了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

b. 与外国人结婚导致的重婚问题: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跨国婚姻增多,因与外国人结婚引发的重婚问题也逐渐凸显。如果中国公民在国内已有合法配偶,又在国外与外国人按照当地法律结婚,或者明知外国人在其本国已有配偶,仍在中国与其结婚,这种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需要综合考虑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等因素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无论其婚姻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均应认定为重婚罪。但在实践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管辖权问题,处理此类案件较为复杂,需要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与协调。

c. 因婚姻登记瑕疵引发的重婚认定:

婚姻登记瑕疵是指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材料虚假等问题,但这些瑕疵并不一定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

例如,一方当事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婚姻登记等。

对于因婚姻登记瑕疵而导致的重婚认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婚姻登记瑕疵并不影响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而当事人在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则构成重婚罪;如果婚姻登记瑕疵导致前一婚姻关系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那么在婚姻关系被依法处理前,当事人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

比如,甲男使用假身份证与乙女登记结婚,后甲男又与丙女登记结婚。若甲男与乙女的婚姻登记经法院审理被认定为无效婚姻,那么甲男与丙女结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若甲男与乙女的婚姻登记虽存在瑕疵但未被认定为无效,甲男与丙女结婚则构成重婚罪。


6不认定为重婚罪的出罪行为


1.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后,又与他人重婚。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3)在实践中,一些男性本身有配偶,却利用某种关系,以暴力、胁迫等手段,长期与配偶外的其他女性保持性关系,且以夫妻关系自居,对于这类案件,应按强奸罪论处,不应认定为重婚罪。

2.《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因此存在以下几种不认为构成重婚罪的情形:

(1)其实并未死亡的人,如果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与第三人结婚,因为其前一婚姻关系已经依法失效,所以不再产生刑法上的重婚责任(即使行为人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被宣告死亡”)

(2)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如果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那么原婚姻关系将一直处于失效状态,不会自行恢复。此时,如果一方另行与他人结婚,不产生刑法上的重婚责任。

(3)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以后,婚姻关系自行恢复。若其中一方不愿意恢复原婚姻关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说明。但该书面说明的期限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7与相似罪名的区分



8典型案例


蒋某某重婚案

案号:(2025)皖16刑终135号

发布日期:2025-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某,女,1992年4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23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女子看守所。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于2025年4月8日作出(2025)皖1602刑初20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害人郭某在河南省虞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21年11月份左右,蒋某某在和郭某婚姻存续期间,未和郭某解除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丰某1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22年8月19日育有一子,并为其子公开办满月宴。

另查明:2023年10月25日,被告人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等书证,证人丰某1、丰某2等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蒋某某供述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蒋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蒋某某上诉提出:其希望赔偿对方损失取得对方谅解,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认定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犯重婚罪的事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列举,相关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未提交影响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裁判理由)上诉人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蒋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对蒋某某所提其希望赔偿对方损失取得对方谅解,请求依法改判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阶段,案涉人员郭某与丰某1之间并未就赔偿数额及履行方式达成一致意见,丰某1并未谅解蒋某某。另,根据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原判所作量刑并无不当,本案应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结语


重婚罪的设立是维护婚姻制度、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文明的重要法律工具。通过梳理构成要件、历史背景和司法实践,本文揭示了重婚罪在当代社会中的价值与挑战。未来需进一步完善法律解释与国际协作,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与有效性,实现婚姻自由与制度约束的平衡。建议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以夫妻名义"的认定标准,并推动与主要移民国家签署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强化跨国重婚的追责力度。同时,需加强对虚拟婚姻、虚假婚姻等新兴形式的法律规制,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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