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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彩礼实务问题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5次举报

一、引言:


婚约财产纠纷在民间主要体现为因彩礼而引发的争议,对于彩礼而言其本质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予行为,其条件是双方的婚姻关系得以缔结,当该条件未成就时往往会涉及到彩礼的返还。婚姻关系是否成就以双方结婚登记为外观主义,若双方完成结婚登记但尚无实质上的婚姻之实,或者双方虽未完成婚姻登记但已经存在婚姻关系所具备的事实,亦会或多或少影响到赠予条件的成就。另,给付彩礼一方在给付后的生活困难程度,及给付彩礼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被纳入考量因素,亦影响到彩礼是否会进行返还。故,为保证践行公平原则,在该类纠纷中除以结婚登记为核心条件要件外,又增加了部分修正要件,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彩礼的边界问题亦多发争议,主要体现在其与恋爱关系中那些普通性质赠予财物的区别。加之,婚姻关系的建立,往往涉及到两个家庭的融合,所以在彩礼给付的过程中也会有多个主体的参与,除婚约双方外,其他主体是否有权代表双方履行相关行为,以及在争议发生之时,哪些主体可以作为诉讼的两造,都是司法实践中予以关注的问题。


二、案例裁判要旨:


【1】入库编号:2024-07-2-012-002;案号:(2023)01民终9370号 。

核心观点:订婚双方当事人的母亲代为签订返还彩礼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反悔的,不应支持。


按照我国传统习俗,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当事人在解除婚约、返还财产时,一方的父或母作为代表,就返还婚约财产达成协议,对婚约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该协议真实有效且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入库编号:2023-07-2-012-002;案号:(2022)豫04民终1631号。

核心观点: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驳回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3】入库编号:2023-07-2-012-003;案号:(2021)苏05民终10300号。

核心观点: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


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登记结婚后仍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但是,考虑到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彩礼数额过高等因素,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三、实务拓展:


【1】彩礼返还的前提:支付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附条件的赠予行为),当婚约双方当事人无法缔结婚姻时,赠予行为的基础丧失,支付彩礼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具体的情形如下: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②双方离婚且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未共同生活;③双方离婚且存在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特殊情形:①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法院会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第一情况还会考虑考虑彩礼数额,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2】彩礼与其他赠予的区分:以下情形一般不属于彩礼给发:①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②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③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3】在离婚纠纷中是否可以一并主张彩礼返还:婚约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可以一并主张彩礼返还。


【4】在因彩礼返还发生争议时,父母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中的当事人:分情况,即:①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②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5】父母是否可以代为对彩礼的履行达成协议:根据我国的习俗,在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参与彩礼的给付及接受过程亦较为常见。当双方在解除婚约、返还财产时,若一方的父或母作为代表,就返还婚约财产达成协议,对双方亦应有约束力。


【6】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法律后果: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如果仅仅为满足自身物质需求,并不断以结婚先决条件为由向对方索取财物,未用于共同生活,又以未达到彩礼标准为由拒绝结婚的行为,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存在差别,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7】彩礼返还的诉讼时效: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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