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案子胜诉了,申请强制执行了,等了3个月,会接到法官的电话,法官说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案件要做终本处理,随后给您邮寄终本裁定书,请注意查收。
当接到法官这个电话后,需要注意什么,需要怎么跟法官说呢?
接下来,我们来逐步了解下?
一,首先要了解下,“终本”是什么意思?
法官口中的“终本”,的全称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是执行程序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暂无法处置两类案件,执行法官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的一种程序性结案方式。
二、在什么情况下,执行案件可能“终本”,即“终本”的条件是什么?
(一)“终本”的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二)可以与法官沟通的内容?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终本”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注意是同时符合。
到这,当接到法官电话时,就可以与法官沟通,以下内容:
1、法官,您是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法官,您是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法官,您是否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三)“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什么意思?
说到这,“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具体是要做哪些事呢?
依据法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了
1、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3、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四)“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什么意思?
与法官沟通,法官是否“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时,我们要了解,“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了
1、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4、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三、法院作出“终本”裁定前,需要告知哪些内容?
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将:
案件执行情况、
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
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四、案件面临“终本”或已经“终本”,我还能做什么?
1、打听查找财产线索
相较法院来讲,申请人往往对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更为了解。
案件“终本”后,可以通过多方打听等方式,查找线索,并将线索尽可能全面、具体地反馈给执行法官。
2、依法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当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执行即面临“终本”。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情形,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抽逃公司资金的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一人股东等。
申请执行人可提起执行异议,经审理认定确实符合追加情形后,可对追加成功的新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能够有力推动执行进展。
3、关注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状态
执行过程中,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无论是对于账户的冻结,亦或是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措施,并非一经采取永久有效。
申请人可根据执行法官的提示,并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之前申请续冻、续封,亦可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再次核查。若冻结、查封在先的案件已解除,则可实现对财产的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