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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患者输液过程中突发病情变化后死亡,为何能获赔125万的赔偿,看看法院怎么说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2次举报

本次分享的案例,笔者认为属于疑难复杂程度非常高的医疗纠纷案件,涉及未尸检(未尸检的责任分担)、与输液有关但又未进行实物封存(未封存实物的责任分担)、病历不完整(无法还原诊疗过程的责任承担),这3种情况每种情况单拿出来都可能是“致命”的,这个案件中涉及三个方面,每个方面都可能导致鉴定不能,都有败诉的风险,但最终这个案件患方赢的非常漂亮。我们一起回顾一下:

一、基本情况:

2019年6月1日患者因“体检发现双侧甲状腺结节2天”入被告乳腺、甲状腺外科,6月3日行甲状腺手术,6月6日在输液过程中患者突发高热伴意识不清,体温41℃,血压80/40mmHg,浅昏迷,转ICU进一步治疗。6月7日患者开始出现血压、心率进行性下降,血压、血氧测不出,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1.甲状腺微小乳头状癌左侧2.感染性休克3.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累及中枢、循环、凝血系统,心脏、肝脏、肾脏)4.低钾血症5.代谢性酸中毒6.肠梗阻7.胆囊结石。未行尸检。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由于缺乏相关关键材料,以目前的材料进行鉴定,无法判断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最终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故无法对本医案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三、患方起诉,法院委托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鉴定机构1:未找到临床专家会诊资质,不予受理。

鉴定机构2:无法明确死亡原因,不予受理。

鉴定机构3:无法明确死亡原因,不予受理。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先后委托鉴定机构4、5、6鉴定,但原告撤诉,终止鉴定。

四、患方再次起诉:

(一)双方当事人确认无法找到可就本案现有病历资料(无死因鉴定)愿意接受委托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机构,确认不再委托其他鉴定机构继续医疗过错鉴定。

(二)原告主张曾就医疗产品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申请鉴定,但院方表示没有保留输液时的医疗残品,因此该项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认为:因未封存相关医疗输液残留实物,且缺乏关键病历资料、死因鉴定等医疗过错鉴定所需材料,无法通过医疗过错鉴定认定患者死亡是否因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但综合本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推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且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说理如下:

(一)医院在为患者输液、用药治疗的过程中,患者已经出现异常及明显的生命体征变化,并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应当预见存在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的可能,医院本应及时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妥善封存保留治疗所使用的药品、输液和输血残留液与容器、注射器材等器械,并一并封存同批同类物品以便检验时做对照检验,但医院并未采取相关封存措施,处理现场实物也未告知患者近亲属并征得其同意,医院怠于履行封存保管现场实物义务的行为,已导致本案丧失医疗鉴定条件,一审法院推定医院对此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患者于2019年6月6日在输液过程中生命体征突然剧烈改变,医院医务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和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人员,便于及时组织力量,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减轻医疗事故或医疗行为的最终损害,但医院未举证证实其已及时有效履行报告义务。另外,病历资料是由医疗机构制作并保存的基础性诊疗资料,是认定医疗纠纷事实并明确最终责任的重要证据,医疗机构对于病历资料有责任、有义务妥善整理保存,并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如实提供,但医院无法提供患者由放射科检查完毕后进入手术室接近5个多小时抢救过程中的相关病程记录,抢救结束后也未依法补写抢救、处置经过、病程记录等医疗文件,医院明显疏于病历资料的记录和管理。现因医院未及时记录、妥善保管相关医疗行为的原始资料及封存保留现场,本案缺乏详细的病情记录资料,无法反映医务人员当时对患者疾病的诊断及相应的医疗方案、治疗措施等,进而影响判定本案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机构的责任程度问题,医院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推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对患者的死亡负有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充分提示说明尸检必要性,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以病历记载的“死亡诊断”作为医疗纠纷中判断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依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患者死因的证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确切证实患者死亡的具体原因,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患者于诊疗过程中死亡可能引发医疗纠纷的情况下,应当明确预判充分提示说明尸检的必要性、重要性。医院未举证证实已明确告知、说明患者家属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的必要性,并将告知内容及家属意见以书面形式记录在病案中,现因医院未充分履行尸检提示义务,影响到鉴定机构、法院对造成死亡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医院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关于未作尸检的责任分配问题,原告在庭审中主张当时在抢救几天后,即使再进行尸检,也不能查出实际的死亡原因,且根据风俗情况,也不支持进行尸检,因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现死者近亲属对患者的死亡原因未及时提出异议,且已明确不同意尸检,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对导致患者死亡原因无法查清的事实同样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四)一审法院认定医院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主要原因力,医院对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30%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五)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125万,二审维持原判。

五、律师意见

输液过程中患者突发高热,虽经2天抢救治疗,但最终仍治疗无效死亡。该案件高度怀疑输液反应引起的纠纷,但未经尸检,实物未封存,病历记录也不完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得出结论,医疗过错鉴定多次退鉴,法院根据现有材料进行审理,说理部分详尽而充分,既有法律依据又有人情思量,值得我们学习,如果每个法官都像该案法官一样,敢于应用过错推定条款,患方的权利一定能很大程度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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