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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时应避免五个误区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1次举报

申请法院执行,是当事人借助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权益的重要途径。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人因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陷入误区,导致权益难以顺利“兑现”。以下为大家梳理5个常见误区,帮你避开“雷区”。

误区1:申请执行没有时间限制

小张向同事老王借钱买房,到期后却拒不还款,老王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小张付清借款本息。可法律文书生效后,小张一直拖着不还钱,老王觉得官司打赢了,小张迟早得还,就没当回事。直到三年后,老王才想起申请强制执行,结果法院审查后,因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裁定不予立案。


评析:《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这个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若文书规定分期履行,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文书生效之日起算。而且,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老王就是因为没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才让胜诉权益打了水漂。  

误区2:案件正在申诉,法院就不执行了

李某因某饮品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受伤,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李某8万余元医疗费、误工费等。判决生效后,李某申请强制执行,可饮品公司负责人以正在申诉为由,拒绝履行义务,还认为法院不该执行。但法院并未采纳其意见,依法冻结公司银行存款并划拨给了李某。

评析: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期间执行程序原则上不停止,即便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原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仍可继续强制执行。这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和既判力,避免因再审申请而使案件处于不确定状态。

特殊情形下中止执行。法院决定再审后,通常会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另外,若当事人申请再审并提供担保,法院也可裁定中止执行。

误区3:申请人的所有诉求都该得到满足

朱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法院判决肇事方黄某赔偿14万元。但黄某家境困难,仅用肇事车和部分物品抵了少量赔偿款。朱某对此不满,多次向上级法院和信访部门反映,责怪当地法院没拘留黄某。

评析:法院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是有条件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当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存在伪造证据、隐藏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的行为时,法院才可根据情节轻重罚款、拘留。黄某已尽力赔偿,没有上述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所以法院不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误区4:不是被告,就不会被执行

个体工商户赵某拖欠某公司15万元货款,法院强制执行11万元后,赵某称无偿还能力。该公司后来得知秦某曾向赵某借款5万元未还,就向法院申请执行秦某。法院调查确认后,通知秦某15日内偿付4万元给该公司,秦某置之不理,最终法院查封拍卖了其价值4万元的财产,并对其拘留罚款。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指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依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秦某作为对赵某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不配合执行,自然要承担相应后果。若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导致财产无法追回,除了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可能被追究妨碍执行的责任。

误区5:被司法拘留就能抵偿债务

杨某经营养殖场时,因安全生产问题致两名职工受伤,法院判令其赔偿15万元。执行中,杨某变卖了法院查封的设备、车辆,还说:“不执行最多拘留半月,一天抵1万,值!” 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一年有期徒刑,杨某这才明白拘留不能抵债,追悔莫及。

评析:司法拘留是一种法律制裁措施,目的是教育当事人,绝不能抵偿债务。被拘留后,被执行人仍需履行还款义务。而且,《刑法》规定,对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付出了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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