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争议焦点定义
2、民间借贷常见争议焦点
3、民间借贷案例
民间借贷是最常见、最活跃的民事法律行为之一,但“常见”不等于“简单”。案件背后往往隐藏着复杂的人际关系、经济往来和法律风险。
作为专业律师,我们的价值在于能从看似简单的“借条”和“转账记录”中,精准识别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并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
文章有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批评扶正。
一、争议焦点定义
所谓争议焦点,又称争点,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实质性争议的具体事项,主要包括诉讼标的争点、事实争点、法律争点等方面。争点是案件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争点的有效确立是民商事案件审理中的“牛鼻子”。
民间借贷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事实争议焦点和法律争议焦点。? 事实争议焦点涉及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例如一方主张支付欠款,而另一方主张欠款已偿付。法律争议焦点则涉及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如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效力及证明力、法律规定的解释和正确适用等法律争点(实体法律适用争点和程序使用法律争点)?
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审理案件的主线,是案件的核心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律师在开庭前根据案件材料作出案件的争议焦点预判,保证法庭调查抓住重点紧跟争议焦点展开论辩。
争点的核心是什么、核心是事实,要件事实,则是指构成某个具体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所必须具备的事实要素。要件事实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某一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所必须具备的事实要素。要件事实的认定是法院裁判的基础,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举例说明1. 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增加而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2. 他方受有损失。3. 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二、民间借贷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焦点:
1. 借贷关系的合意:借贷合意的认定——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现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核心问题:双方是否有借钱和借钱的一致意思表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审查是否存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依据【(2022)陕09民终883号】。
2. 借款的交付: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交付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交付行为通常表现为转账交付和现金交付。在认定转账交付时,只要存在借贷双方的转账凭证即可认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完成交付行为【(2022)陕09民终883号】。如果出借人仅提供转账凭证证明钱款交付事实,但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借款人抗辩相关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应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现行有效的规定,通过三个步骤进行审理。
3. 借款的数额 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数额的认定通常是法院审理的焦点问题,在有些案件里,甚至成为难点问题,例如张某某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豫0191民初16858号民事判决和二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1民终****号都将借款数额认定为争议的焦点。
4、利息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
5 合同的效力: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现行有效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间借贷行为具有非法性,当事人不具有从事融资贷款业务的资质,而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活动,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6、 还款金额、还款期限和方式:还款的金额多少,还款的是利息还是本金,偿还的是哪一笔等。例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或不按约定方式进行还款,可能导致借款人与出借人产生分歧。
7、违约责任和利息计算:在借款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逾期未还款的违约责任和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争议可能围绕逾期违约责任和利息计算进行。
8、举证责任: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较大且主张交付方式为现金的,被告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其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经释明后,原告仍然拒绝举证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2022)陕09民终883号】。
9、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现行有效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2022)沪02民再14号】
10、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可以参考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三、裁判规则
1、个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两项要素,一是当事人之间具有借贷的合意,二是当事人之间有款项的实际交付。本案中,杨某某依据转款凭证主张薛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却无法证明其与薛某具有借款的合意,故无法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10092号
2、如何判断法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平罗某工贸公司诉宁夏某房地产限公司、吴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8-2-103-026。
裁判要旨:判断法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是判定两者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两项基本要件。借款人对于出借人主张借款事实及欠付金额均表示认可,两公司就案涉借款纠纷并无实质性争议。因出借人系借款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就本案诉讼原因给出合理解释,法院应就双方借款、还款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严格审查。一人公司与其股东就案涉借款纠纷并无实质性争议,双方不能就本案诉讼原因给出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事实不能成立。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本案适用的是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
案例索引: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初67号民事判决(2021年7月14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1203号民事判决(2022年3月7日)。
3、裁判规则
双方之间有借款凭证但是并无实际款项的交付,经查证借款凭证实际上是因感情纠葛而出具,则法院不予认定为民间借贷。
案例(2016)京01民终1325号
4、裁判规则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从单位支取费用并签署“用款单”,后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内部财务规定,以票据报销的方式冲抵账目。在此过程中,劳动者签署的“用款单”“支取单”“报销单”等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依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不能认定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案例(2016)京01民终5259号
5、裁判要旨:借款合同中,行为人对仅凭一张借条主张债权,不能证明借款来源和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且对借款的交付时间、地点、数额和付款前现金的保存方式等具体情况的陈述存在多处前后不一致的,不足以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其债权主张不予支持。
——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与翟某、海南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16-2-103-002。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案例索引:一审: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1994)振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1997年5月10日);二审: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中法民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1997年12月29日);再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琼高法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1999年3月19日)。
6、借款人在放款前(或当日)支付的利息是否应当认定为“砍头息”?
——张某诉某物流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8-2-103-008。
裁判要旨:?对于借款人在放款日前(或同日)支付的利息是否构成“砍头息”,应在把握立法本意的基础上正确理解法条内容,以适用于形式多样的借贷纠纷。在借款合同关系中,借款数额和借款利息系构成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借贷双方在订立借款合同时,通常要对借款数额、利息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做出明确的约定。一般而言,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出借人的。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以防止出借人重复计息或高于实际出借本金计息。?是否构成“砍头息”的判定需要把握利息性质。利息的支付应以借款人实际占有借款为前提,并由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借款合同履行期内按约定支付。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牢牢把握该利息取得的前提和支付条件。?通过探究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立法目的,应意识到上述规定并非单纯制约出借人在发放借款时自行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这种单一的情形,而是旨在防止出借人利用资金优势地位,假借利息名义谋取不当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论出借人以何种手段谋取不当利益,均应以是否符合上述利息取得的前提及支付条件来判断相应钱款的性质,以及是否应在本金中予以扣除。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2015年2月13日)。
7、涉及借款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分配
——关某诉王某、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103-017。
裁判要旨:因赌博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在审理被告抗辩称其所欠债务为赌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可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对债务性质进行审查。原告应当证明其与被告借款事实的存在及款项的实际交付,还应证明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反驳借款为赌博债务,并证明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原告还应就借款形成的时间、地点、经过、借款资金来源及资金交付方式、约定的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在场人等有关细节进行详细说明帮助法官予以准确认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0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
案例:一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10733号民事判决(2017年11月29日)、再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再14号民事判决(2022年10月14日)。
8、合同条款争议
裁判要旨:依据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对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遵循以下逻辑路径:首先,根据合同文本字面含义进行文义解释,若按照文义解释方法能够明确争议条款的内容,仍需要运用其他解释方法进行验证。若文义解释之后,争议内容仍无法明确或者存在漏洞或解释结果明显不合常理或者造成利益失衡,则需要综合考察当事人订约的过程、背景、合同性质、合同的所有条款、当事人陈述、合同履行情况,在文义射程范围内确定合同争议条款的真实含义。
顾某萍与王某宝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16-2-103-001案号:(2022)沪02民再14号
9、夫妻一方借款,另外一方担保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形成的知情、同意和决定,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处理权的体现,说明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符合“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