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梅结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张三脾气暴躁,每次吵架后都会将李梅的照片贴在沙袋上,疯狂击打泄愤,并恶语相向。李梅多次劝阻,张三却辩称“只是健身,又没真打你”,李梅只能隐忍。
婚后,李梅生下女儿张小雪。然而,张三不仅未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甚至在孩子面前击打印有李梅照片的沙袋,导致女儿时常受惊哭闹。一次争执中,张三猛推正在哺乳的李梅,致使婴儿摔落,头部磕碰受伤。经医院诊断,李梅身上多处淤青,构成轻微伤。
李梅彻底绝望,向法院起诉离婚,提出:1.女儿抚养权归李梅,张三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成年;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保护女方权益;3.索赔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因张三长期实施家庭冷暴力及肢体暴力,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
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和精神虐待,违背婚姻忠实义务和相互尊重的原则,最终支持李梅的全部诉求,并判令张三支付损害赔偿。
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前四条相对明确,第五条“有其他重大过错”是一条兜底条款,此类过错司法实践中包括吸毒、赌博、通奸、嫖娼卖淫、滥交、传染艾滋病给无过错方等,致使婚姻破裂导致离婚的,也需要对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民法典》此规定充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离婚损害赔偿是无过错方针对过错方的法定违法行为造成的无过错方财产、人身和精神上的损害提起的赔偿。客观上来看,无过错方会因过错方上述违法行为受到或多或少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所以法律赋予无过错方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上述案例中,婚后张三经常击打有李梅照片的拳击柱,从视觉上、听觉上折磨郑丹丹,使郑丹丹产生恐惧感,该行为已构成精神暴力。在夫妻发生矛盾时,张三对李梅动手实施身体暴力致其轻微伤,甚至波及还在哺乳期的婴儿,已经构成家庭暴力。最终也因此导致了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因张三的家庭暴力行为,故法院判决由女方李梅抚养子女。张三还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情判决张三支付损害赔偿5万元。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本条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并无具体的、明确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具体数额由审理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酌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同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无过错方除了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之外,还可以要求财产分割时给予倾斜,这是也无过错方的法定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