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老乡在工地受伤了,打电话问我说,“老板让我去做伤残鉴定,结果没评上伤残等级,问我该怎么办?”
我问他什么地方受伤了,他说三根肋骨骨折。我说,按照伤残鉴定,肯定是达不到十级标准,但是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是没有问题的。
他问有什么区别吗?我说这里面区别大了。伤残鉴定一般是侵权或商业赔偿需要做的,而工伤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而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要比伤残鉴定标准低。所以发生工伤,不要做伤残鉴定,而是要做劳动能力鉴定。工地之所以要求劳动者做伤残鉴定,是因为工地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而是为劳动者缴纳团体意外险,而团体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而不是工伤保险。
在工伤处理流程中,劳动能力鉴定是获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关键环节,是获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等级和标准,它关注的是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对工作的影响。
而伤残鉴定是民事侵权时为了确定受害人因他人侵权致残后索赔的等级标准。它关注的是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的丧失以及对未来收入的影响。
一、劳动能力鉴定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适用解释:该条文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定性。它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从而决定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的必经程序。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适用解释:该条文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和所需材料,进一步强调了其与工伤认定的衔接关系。
二、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伤残鉴定依据《民法典》、《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鉴定目的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为了确定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等级和标准(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伤残鉴定是为了确定受害人在民事侵权索赔中应获得的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计算标准。
3、申请主体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申请。伤残鉴定由受害人、其近亲属、代理人申请,或由公安机关、法院等委托。
4、鉴定机构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由在司法局备案的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5、鉴定标准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依据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特点相对宽松,更侧重于对劳动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进行评定。同样伤情,按此标准评出的等级通常高于交通事故标准。伤残鉴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其特点相对严格,适用于所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侧重于对日常生活、社会交往能力的总体影响。
6、法律后果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与侵权责任方无关。伤残鉴定是作为向侵权方(肇事者/保险公司)索赔残疾赔偿金等项目的依据。
7、与过错关系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使用无过错责任。即使职工本人对工伤发生有一般性过错,也不影响鉴定和待遇(除非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自残自杀)。伤残鉴定使用过错责任。赔偿金额会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划分的责任比例进行折算。
三、常见注意事项
1、同一个伤情,鉴定等级可能不同。由于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鉴定鉴定标准不同,同一个伤害,按照工伤标准评出的等级通常会比按照交通事故标准评出的等级高。
例如“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按工伤标准(GB/T 16180)可能评为八级伤残;而按交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可能仅评为十级伤残。
2、一起事故可能同时涉及两种鉴定(竞合)。例如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既构成了工伤,又构成了第三方侵权。职工可以同时进行两种鉴定,分别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可以获取双重赔偿,即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但医疗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能重复报销。
3. 如何选择?
如果是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走工伤鉴定流程。
如果是因为交通事故受伤,走司法伤残鉴定流程。
如果是上下班交通事故等竞合情况,两者都需要做。
四、工伤鉴定的步骤:
第一步: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后续程序的基础。
第二步:伤情稳定后,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这是获取伤残待遇的核心环节。
第三步:根据鉴定结论,向社保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或申请仲裁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