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和帮信罪长得很像,但在量刑标准方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量刑是七年,而帮信罪最高量刑是三年。可见,前者比后者量刑更重一些,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缓刑。在犯罪金额相同的情况下,这两个罪名差异是较大的,掩饰隐瞒犯罪是3000元入罪,但帮信罪是三张卡或者30万银行流水入罪。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显量刑更重。
我们先看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条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我们再看看帮信罪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发〔2025〕12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准确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1)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2)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3)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
以上述情形认定行为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信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明知、犯罪状态、证明标准三个方面。
1. 主观明知的程度和要求不同:
A、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主观上非常清楚的知道上游属于犯罪行为,或者概括地认识到上游行为属于犯罪或者违法行为。如帮助上游犯罪刷刷脸验证、出租、出售银行卡时提供的U盾、密匙等。(注意!在电信网络诈骗等案件中,行为人“应当”对上游的犯罪行为“明确知道”。) 具有以下情形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知是犯罪所得”:(1)行为人被要求用本人银行卡与虚拟货币相关联提供转账、取现等帮助的;(2)行为人持本人银行卡多次、频繁提供转账、取现等帮助;(3)违法获利程度高,转账、取现等帮助对应的报酬远高于提供银行卡的违法所得的;(4)其他足以表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
B、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只需要行为人知道上游行为极有可能是犯罪行为,或有罪特征的违法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对上游犯罪具体犯罪行为明知。
C、掩隐罪“明知”的内容比帮信罪“明知”的内容更具体,程度更明确,要细化到知道是他人实施犯罪后获得的赃款、赃物,对此进行的转账、取现、套现是在对赃款、赃物进行转移、转化、洗白。帮信罪的“明知”总体上是相对概括性的,行为人对于银行卡可能用于处理涉犯罪的资金,尤其是资金与上游犯罪的关联性的认知是笼统的、不甚明确的。办理案件时,要将《断卡纪要》和两个电诈意见的规定相结合,重点审查行为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上的地位、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联程度、相关行为是否与网络洗钱手段密切关联、行为是否具有明显刻意规避监控的异常性,结合案件发生的背景、行为人的文化程度等,具体分析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
2. 两罪的犯罪状态不同
A、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即相应犯罪所得已经被上游犯罪分子控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上游犯罪所必须,即脱离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不影响上游犯罪的既遂。行为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行为在上游犯罪之后,属于事后的帮助行为,应定为掩饰、隐瞒罪。
B、帮信罪属于上游犯罪的必要帮助犯,没有帮信罪行为人的帮助,上游犯罪无法既遂。帮信罪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着手之后到行为实施完毕之前,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例,帮信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分子尚未获取赃款赃物之前。
3. 两罪的证明标准不同。
掩饰、隐瞒罪中对于行为人的涉案金额认定,需要以其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为前提,只需证明掩饰、隐瞒罪成立。而在帮信罪中,如果没有帮信的行为,那么上游犯罪无法成立,因此必须证明二者构成共同犯罪。
举个非常常见的例子:在同样提供银行卡后存在取现、套现、转账等行为的,具体以哪种罪名认定呢?
对于帮信罪,帮助的行为是可能贯穿于整个上游始终的,但主要还是在上游行为开始或者未完成前。拿上游是诈骗为例,当上游诱使受害人直接把钱转入提供卡人的账户中时,我们认为上游人员并未真正占有和控制这笔钱,因为就像之前提到的,提供卡的人有可能在这个时候截留,导致上游犯罪无法得逞。所以,如果提供的卡的人在这个时候进行帮忙取现等行为,因上游犯罪没有完成,是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构成要件的。
常见的情况是上游会收取多个银行账号进行层层转移,因此会出现部分卡系用于第一层直接收取赃款,而部分卡是用于款项的转移的情况。对于用于直接收取被害人款项的卡来说,客观上实施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其一般是一次性收取卖卡的费用或者按流水收取较低的提成。而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这种情况一般存在上游已经把款项收取并且获得完全控制后,再通过行为人的卡转移,所以行为人的卡一般是第二层级以上收款的,而不是直接收取被害人款项的卡,这种收取的提成费一般较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