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丹妮律师 09:00-21:59
柯丹妮律师
西安专业律师
15229344416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明知”的认定标准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3次举报

引言

“就帮朋友转个账,能犯法?”“他的钱不干净?我根本不知道啊!”生活中一些看似平常的 “帮忙”,却可能不经意间踏进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下称 “掩隐罪”)的雷区,成立本罪的核心争议点是“明知”。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真实案例,拆解掩隐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逻辑和考量因素,划清行为边界,明晰涉刑风险。

一、什么是“掩隐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隐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其他罪质相当的方法予以掩饰、隐瞒的行为,直白讲就是明知某笔钱或某物是他人通过犯罪得来的,还有偿或无偿帮忙“藏起来”“转出去”“漂白”的行为。

掩隐罪本质是为上游犯罪分子得逞后逃避法律制裁提供便利,属于“事后帮助行为”。不同于洗钱罪,掩隐罪的上游犯罪涵盖各种会产生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犯罪,比较常见的上游罪名如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

二、“掩隐罪”中认定“明知”的考量因素

掩隐罪中“明知”的判断标准分两个层面:“知道”和“应当知道”所掩饰、隐瞒的财物可能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2025年8月26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明知”的认定规则作出了更明确的细化,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遵循证据裁判原则,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首先,“知道”指行为人对犯罪所得的性质尤其是来源有明确的认识,办案人员通常通过行为人的供述、通讯记录等直接证据即可判断。而“应当知道”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证据收集情况进行法律推定,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主要考量以下几类因素:

1.异常交易行为

重点判断资金流动模式、交易方式、行为“异常性”。例如:以显著低于市场价格的低价收购二手手机、电动车等物品,对方不提供发票又不说明来源;参与“刷单”“跑分”并收取佣金;在深夜或者凌晨多次大额转账;使用多个银行账户帮助他人频繁转账或取现;在秘密地点交付等行为。

2.行为人的认知水平及职业经历

实践中主要考量生活经历、社会阅历、文化程度以及是否具备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或专业知识等因素。例如:废品回收者长期收购来源不明的电缆、钢板等物品且无法提供合法交易凭证;银行柜员或理财顾问给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账;虚拟货币交易者协助犯罪分子将赃款兑换为虚拟货币并收取高额手续费。

3.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

主要考量行为人与犯罪团伙或同案犯之间是否有密切关系,需要结合财物的异常性。例如:帮助无正当职业的亲友转移奢侈品、车辆等财物,物品价值远超其收入水平,会强化“应当知道”的认定。

4.在新型案件中,注重电子数据、资金流向等新型证据

随着虚拟货币、区块链等技术被滥用,“掩隐罪”的认定也更注重电子数据、资金流向、账户异常等客观证据;新司法解释明确将虚拟货币转移纳入规制,并强调结合行为人对资金性质的认知、交易模式等因素认定“明知”。



三、典型案例中的裁判标准

【案例1】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经营废旧金属回收公司的陈某某,明知李某所售的铺路钢板系完整钢板,且来源不明,仍长期、多次以明显低于钢板实际价值的价格收购并转卖,非法获利600余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陈某某的社会常识、工作阅历等,足以判断铺路钢板系犯罪所得,陈某某仍代为销售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最终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案例2】黄鹏、郑钢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本案五被告人为谋利而帮助上游犯罪转移大量资金,通过本人银行账户和以付费的方式租用他人的银行账户转移资金,转账行为无任何正当理由,因此获得的报酬也明显高于正常市场水平,过程中部分银行账户曾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银行部门冻结。在“明知”不能被直接证明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转账行为明显区别于普通的转账行为和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具有异常性,又综合五被告人的行为表现及其认知能力,认定五被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帮助转账的资金为犯罪所得。

【案例3】陈某甲、郑某某、陈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发布海上非法采砂相关犯罪典型案。在被告人运输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海砂,拒不如实供述海砂供货方又辩称不知系非法采挖海砂情况下,海警机构、检察机关通过收集固定各被告人明确知晓“闽江砂”过驳海域位置以及实施的关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不如实填写航海日志等一系列逃避检查行为的证据,结合福建“闽江砂”系非法海砂的“圈内”常识,推定各被告人对上游犯罪存在主观明知,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要件,获得法院支持。

结语

刑事犯罪无小事,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强化风险防范意识,警惕“佣金推广”“低价交易”“代收转账提现”等高风险行为,避免因一时疏忽而涉罪。

柯丹妮律师 已认证
  • 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
    • 15229344416
    • 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3年

    • 平台积分

      7874分 (优于94.3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39篇 (优于93.82%的律师)

    版权所有:柯丹妮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6080 昨日访问量:134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