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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类犯罪涉及的7个罪名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70次举报

关于交通事故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在法律体系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这些罪名都体现了法律对交通安全、人身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严格保护。具体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需结合事故原因、行为人主观状态(故意或过失)、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具体情节来综合判断。

一、核心罪名: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前提。例如:超速、酒驾、醉驾、毒驾、无证驾驶、闯红灯、疲劳驾驶、严重超载、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肇事逃逸等。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法定严重后果。包括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因果关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主观方面: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过失,但对违章行为可能是明知故犯)。

【加重情节】

1、交通肇事后逃逸: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因逃逸致人死亡: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需证明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

指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当行为人在驾驶交通工具过程中实施的危害行为明显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且行为人对此危险有认识(通常是故意)时,可能构成此罪而非交通肇事罪。

典型场景(区别于交通肇事罪的过失):

恶意危险驾驶:在明知其行为(如严重醉驾、毒驾、在闹市区严重超速飙车、驾车故意冲撞人群等)极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该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

报复社会型驾驶:驾车故意冲撞人群、车辆,意图造成大规模伤亡。

严重醉驾/毒驾造成极其严重后果:尤其是在行为人曾有醉驾/毒驾被处罚记录,或事发时血液酒精含量/毒品含量极高,驾驶行为极其疯狂失控,造成多人死伤等极其严重后果时,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放任)。

【法律后果】此罪比交通肇事罪严重得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14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第115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其他可能涉及的罪名

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

适用于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如强令他人违章冒险驾驶、明知车辆有严重安全隐患仍安排上路等),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如果事故是由于车辆单位的管理人员强令驾驶员违章冒险作业造成,该管理人员可能构成本罪。

2、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

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它处罚的是尚未造成实际重大交通事故,但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驾驶行为,属于抽象危险犯。

具体行为: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飙车),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危险驾驶行为如果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更重的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想象竞合)。

4、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3条、第235条)

在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如封闭的厂区、小区、农场等),因驾驶车辆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一般按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理,而不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因为交通肇事罪要求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

5、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2条、第234条)

非常罕见,但如果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作为犯罪工具,具有明确的杀害或伤害特定个人的故意而驾车撞击,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例如,为了报复而开车故意撞向特定仇人。

6、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

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他人故意破坏车辆关键部件(如刹车系统)所致,破坏者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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