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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嫌疑人”的视角解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解释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5年08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5次举报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经和我们日常生活融为一体。互联网的确给我们日常生活带来便利。但是,一些不法分子正在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了打击网络犯罪,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增加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正式成为刑法罪名中的一员。

2019年10月21日,“两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列举了六类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5年7月22日,“两高一部”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本文,以"嫌疑人"的视角解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解释部分条款


问:原司法解释中的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与最新司法解释中出售、出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或者收、出售、出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且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如何适用?比如:如果我现在出借一张卡给上家,流入资金超过三十万元,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答: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析如下:

1、原司法解释中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并没有被废止,仍然有效。最新司法解释中的“出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或者收、出售、出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且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条款属于原司法解释中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具体列举。因此,新旧司法解释中的两个条款均可以适用。

2、“支付结算”与“流入资金”是两个不同含义。支付结算是资金从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流入资金仅指卡里收到了多少资金。

因此,虽然你出借了一张卡给上家,虽流入30万元,但没有转走,那么不构成犯罪。但是流入30万元后,又全额转走了。那么,可以适用旧司法解释中“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这一项,应当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问:我需要贷款,网络上有个贷款中介说可以贷款给我,但是要看我流水。看完后,放贷的人说,需要给你的卡包装下,给你刷流水,这样才能贷的更多,我把卡给他刷流水后,卡被公安机关冻结了。我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答:最新的司法解释中,关于主观“明知”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要从你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以及非法获利等情况,结合你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认定。

如果你有贷款的真实需求,没有获利,在此之前没有因为类似的事情受过行政处罚,也是用正常的聊天软件聊天,没有规避调查的行为,那么,大概率不会认定你主观“明知”。退一步说,即使可以推定你主观“明知”,若有证据证明你是被骗才实施违法行为的,且又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形,也有可能会获得不起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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