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一般规定是在被告所在地立案,但是,假如被告在监狱服刑,又或者刑事案件仍未判决,还处于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原告应该去哪里的法院立案呢?
先看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管辖。
比如说,原告的户籍地址是在南京市六合区,那原告就可以在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假如,原告的户籍地址不在南京市六合区,但是原告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那原告也可以在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只不过,相对于容易证明的户籍地址来说,经常居住地是需要原告举证证明的。
经常居住地的判断标准:起诉时仍住在这里;且已经连续居住了1年以上,住院就医的不算。
法律条文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请记住,这是法律规定。
熟悉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朋友都知道,最高人民法院还会制定司法解释,很巧,民事诉讼法就有司法解释,更巧的是,对诉讼主体被监禁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里有更具体情形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条司法解释有两句话,这两句话是递进的关系。
首先看第一句话的主语,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句话针对的是原告和被告都被监禁的特殊情形。
第二句话的主语是被告,但第二句话本身就是第一句话的延伸,也就是说,第二句话的前提仍然是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假如被告被监禁超过一年了,那么,由被告被监禁地所在法院管辖。
再强调一遍:这两句话适用的情形是原告和被告都被监禁,第二句话说的是特殊情况中的特殊情况。
特别声明:这是我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理解。
另,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也有类似案件。
入库编号2024-01-2-022-001陈某沫诉张某亮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住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属于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辖区,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是原、被告双方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形,并不适用于本案。
裁判要旨中还有一句话,也非常有分量。
这里的被监禁的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其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被集中在特定地方,离开了其原来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这句话解决了另外一个问题,被监禁的人包括未决犯。
这意味着,如果离婚案件的被告因为涉嫌刑事犯罪被关押在看守所,案件暂无生效判决,这样的情况下,也适用原告所在地管辖的特别规定。
但是,关键的是但是,解决了去哪个法院立案的问题,新的问题又来了,能否正常开展离婚案件的开庭审理工作?
比如说,原告是南京市鼓楼区的,原告可以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被告被羁押在连云港监狱,那么,一般来说,原告是要和法官一起到连云港监狱开庭的。同样地,被告被关押在汉东省京州市看守所,按理说,也可以去汉东省京州市看守所开庭。
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某些有关部门对于刑事审判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及到离婚案件的,可能处理不了,要等,等到送往监狱服刑,才能正常进行开庭审理。
最后,我只能说:原则上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立案,到被告所在监狱或看守所开庭,但是,重要的是但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