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该条文可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上属于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且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因此,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刑法理论讨论“故意”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即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认识要素要求行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内容、行为对象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笔者认为属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具体内容)。意志要素主要是积极追求和放任结果的发生。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了主观明知的认定规则即行为人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以及非法获利等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认定。本文就“帮信罪”司法解释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主观”明知的认定。
案例:狂徒张三是某企业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因无力偿还银行的贷款,银行不再续贷导致狂徒张三资金链断裂。狂徒张三为了企业的运转,通过朋友找到了李四,李四称可以不要资产抵押,但是要审核账户流水,如果正常即可贷款,如果想提高贷款额度,就要刷流水,提高账户流水的金额。狂徒张三将公司账户密码和U盾全部邮寄给李四了。随后,狂徒张三接到公安民警的电话,说公司账户收到涉诈资金,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狂徒张三配合调查。本案中,狂徒张三是否构成本罪尼。
(一)本案中,对狂徒张三有利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1、李四是狂徒张三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不属于网络上的陌生人因为,从正常的认知来说,自己的朋友是不可能坑害自己的。
2、狂徒张三有贷款的需要,因为本案中,银行因为狂徒张三无力偿还贷款,不再给予续贷。该事实导致狂徒张三不得不向民间进行融资。
3、本案的沟通的工具并不是类似用“飞机”等非正常聊天软件进行聊天,而是正常的电话。因为“飞机”等聊天软件带有删除对方信息功能,且“飞机”软件上会公布很多“黑灰产”类似信息。
4、虽然将公司账号、密码、U盾交付给了李四,但狂徒张三并不是出租、出借,而是为了让李四帮忙刷流水,提高自己的贷款额度。
5、狂徒张三以前没有遇到过该类似的事情,也没有接触过类似的相关工作经验,更没有受到过类似的治安处罚。
6、狂徒张三将公司账户、密码、U盾交付给了李四,仅帮助李四过了一次流水,且狂徒张三并没有获利。
(二)对狂徒张三不利的因素如下:
公司账户不能交由第三方掌控,另外,也不可能通过刷流水的方式提供自己的贷款额度。如果依靠刷流水提高贷款额度,那么狂徒张三可能涉及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
但就本案而言,狂徒张三将账户交给第三方掌控以及刷流水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鉴于狂徒张三有贷款的急切需求,李四也是朋友介绍,也没有任何串供或者使用非正常聊天软件的行为,更没有获利。因此,狂徒张三主观上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让李四转移了涉诈资金。故狂徒张三的主观上不“明知”,并非故意。
网络犯罪案件中,最大的特点是行为人的确实施了相关罪名构成要件该当性中的具体行为。但是主观上能否认识到,要综合全案证据予以分析。辩护人在会见类似案件嫌疑人时,嫌疑人总是说自己也是被骗的,但是说不出所以然。辩护人建议: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嫌疑人被办案人员控制后,要学会拆解主观明知中的具体项目,比如:双方怎么认识的,用什么样的聊天软件,是否获利,是否受过类似的治安处罚等等。要学会拆解,才能更加明确的说明自己主观不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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