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后,法官会作出查封房屋的裁定,并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与裁定一并送达不动产登记中心。此后如果有人去拉产调,就会发现房屋已被司法查封,从而起到限制被执行人私下交易房屋的作用。
在金钱类义务的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名下除了房屋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房屋被查封后法官却一直不启动拍卖程序,可能因为房屋不具备处置条件。
那么,房屋处置条件具体指的是什么呢?
1:房屋市场价值
通过房屋所在城市、区域、街道等信息,可以大概估算其目前的市场价值。如果房屋市场价值显著低于案件执行标的额,比如地段欠佳、房型不好或者坐落于某些偏远小镇等,那么房屋即使被查封了也不会立即被拍卖——因为拍卖整个流程做下来相当耗时费力却无法清偿债务。
如果房屋市场价值显著高于案件执行标的额,虽然从法律上讲,拍卖成交后的房屋变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剩余款项还能退还被执行人,但是,实务中,法官通常也不会马上启动拍卖程序。
2:房屋权属状况
在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的原则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司法查封。但是,有些时候,房屋登记的权属状态可能与实际情况并不一致。
如果登记显示房屋系被执行人单独所有,当然有利于拍卖的启动。
如果登记显示房屋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按份共有,也不影响拍卖。如果共有人提出异议,当事人可以选择按份额拍或者按整体拍但只用房屋变价款中归属于被执行人份额的部分清偿债务。
如果登记显示房屋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那么房屋查封后,要启动拍卖需先行析产。析产方案需经本案申请执行人认可。如果产权人都不配合,申请人需先通过代位析产诉讼等方式确定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
但是,房屋被查封后,隐形产权人浮出水面,以房屋产权实际为自己所有或者自己实际享有份额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要启动拍卖则需先处理房屋产权问题。
3:房屋是否被设定抵押
如果存在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无论本案申请人是普通债权人还是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拍卖房屋成交后需优先清偿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
如果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债权金额较大,以至于房屋拍卖后的变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几无剩余,即构成无益拍卖的,法官通常不会启动拍卖程序。
4:本案是否系首先查封
如果另案债权人申请了执行并首先查封房屋,本案查封只是轮候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也就是说,本案对该房屋没有处置权——法官即使愿意也拍不了。
5:房屋占有使用情况
(1)房屋由被执行人自住且系唯一住房
如果被执行人“他处有房”(这里仅指在被查封房屋以外有其他可以居住的房屋),即使目前实际居住在被查封的房屋里,也不影响拍卖的启动。
但是,除非他处房屋产权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否则被执行人通常不会主动交待自己还有其他财产。所以,被执行人通常会说自己“他处无房”,被查封的房屋系自己唯一住房,而且还有同住的家属。
这种情况下,需进一步判断该房屋是否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日常生活所必需。
虽是唯一住房但系超级豪华气派的独栋别墅,那么唯一住房并不能对抗执行。但是,如果房屋状态符合正常生活标准,要启动拍卖则需申请人同意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提供另行租用的房屋或者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安置费。申请人不愿意的话,拍卖就无法启动——除非被执行人及其家人自愿搬走。
另外,如果房屋被设定过登记在先的居住权,且居住权人实际居住在房屋内,则拍卖不能侵犯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法院不能强制腾房,居住权人有权继续居住至居住权消灭为止——这势必影响拍卖价格、影响竞买人参拍意愿,进而影响拍卖成交。
同时,生活中居住权人通常是老年群体,法官在法律因素之外也不得不考虑社会稳定等其他因素。
(2)房屋由租客居住使用
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在被抵押、被查封前已被用于出租,法院要拍卖房屋的,不能影响租客的权益,即不能清场,只能按现状拍卖。拍卖成交后,若新的房东提前解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带租拍卖”流拍可能性较大,法官通常不会轻易启动拍卖程序。
6:房屋存在违章搭建或其他瑕疵
如果房屋存在违章搭建,需先整改,经房管局检查符合要求后消除“违章注记”的,才能正常办理过户。所以,存在违章搭建的房屋,在拍卖过程中不太会有人接手,通常会先请被执行人处理好违章搭建的问题,再考虑拍卖。
综上,实务中要启动房屋拍卖程序,需综合考虑多重因素以确定房屋是否具备处置条件。但不管怎样,提醒一句:如果法官查封房屋后一直不拍卖,切记在查封到期前及时申请续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