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面临民间借贷纠纷的咨询,很多人都觉得有借条就一定能够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这种想法其实是大错特错的,而且可以明确说:仅仅只有借条,是很难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一、仅仅只有借条且金额比较小的,可能会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但是这就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想支持你就支持你,不想支持你也完全合理合法。在一些标的额比较小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手上一般就只有一张借条,包括给钱的方式也是现金支付,很难再有其他的证据,在这一类的案件中,那就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陈述,从证据角度来看,如果只有当事人的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的,一般是很难说服法官的。例如,张三借了一万元的现金给李四,张三在法庭上说一万元现金已经支付,而李四却否认收到过一万元的现金,那么这个时候,张三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确实给付乐一万元的现金,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于法官而言,他可以选择相信张三的话而支持张三的诉讼请求,但是他也可以根据举证原则让张三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而不支持。因此,证据就是王牌,也是限缩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法宝。
二、仅仅只有借条且金额比较大的,基本上很难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例如,张三出借一百万给李四,张三却声称这一百万支付的是现金,所有没有其他证据。这套说辞是很难说服人的,别说是法官,就连一般人都不会轻易相信,哪怕真的信了,也难免会产生其他怀疑,例如:一百万为什么不转账而要给现金?你这一百万来源于哪里?你们之间是不是存在某些不法勾当?总之是很难说服人。尤其是站在法官的角度,考虑的问题会更加多,尤其是绝大部分法官在面对疑难复杂且难捏不准的情况,宁肯驳回也不愿意支持,毕竟驳回之后,原告可以搜集新的证据之后重新起诉,如果一旦支持,涉及到的问题会特别多,例如再审、上访、执行错误等一系列得问题。因此,仅仅只有借条且金额特别大的,说人民法院完全不会支持都不为过。
三、借条并不代表借款合同成立。借款合同是比较特殊的,他不像其他合同一样,双方签字按手印就成立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以上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形,条件都是要求钱到达借款人的支配之下,因此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最重要的并不是一个借条,最重要的是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收到了钱!当然,既有借条又有支付借款的证据,那就更加完美了!
综上,今后要把钱借出去的,可千万别给现金,留个转账记录才是最稳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