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交通出行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碰撞事故屡见不鲜。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产生一个争议焦点:如果非机动车对事故负有责任,是否需要赔偿机动车的财产损失?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就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也让“优者危险负担”这一原则再次进入公众视野,今天我们就讲讲这其中的故事。
1案例【(2021)豫14民终1774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2月,某机动车驾驶人(案外人)驾驶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机动车,与一名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机动车的承保保险公司(上诉人)依据保险合同,向机动车所有人赔付了46500元的车辆维修费。随后,保险公司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追偿其中的30%,认为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事故次要责任方,应当对机动车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仅规定 “根据非机动车过错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并未规定非机动车需赔偿机动车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不等同于侵权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理由是根据“优者危险负担”的原则,机动车对他人的危险性远高于非机动车,应承担更高的避险义务;事故责任认定仅为成因划分,而非赔偿责任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无故意过错,无需赔偿机动车财产损失。
2非机动车对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有法律依据吗?
保险公司主张追偿的依据是《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这一主张为何未被法院支持?关键在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对机动车存在法定赔偿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是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事故的核心条款,其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从该条款的规定来看,赔偿指向是机动车向非机动车/行人赔偿,而非双向赔偿。也就是说,法律仅规定了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赔偿义务,即使非机动车存在过错,也仅产生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的效果,并未赋予机动车向非机动车主张财产损失赔偿的权利。
关于为什么不能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般侵权规则?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回应了这一问题。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赔偿责任作出特别规定,因此不能再绕开特别法,适用一般侵权规则要求非机动车赔偿机动车损失,这是也是法律适用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的体现。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双方该如何应对?
结合本案的裁判规则和法律分析,我们为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以下建议:
(一)对机动车驾驶人:
1、投保充足的商业保险(如车辆损失险):由于非机动车无需赔偿机动车财产损失,若机动车受损,需通过自身保险理赔弥补损失,避免因无法向非机动车追偿导致损失无法挽回;
2、尽到更高的避险义务:驾驶时需减速慢行、注意观察非机动车和行人,避免因未尽避险义务承担更重的事故责任;
3、保留事故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若涉及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需及时固定证据,以便后续理赔或诉讼。
(二)对非机动车驾驶人:
1、遵守交通规则,减少过错行为:虽然法律倾向于保护非机动车,但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存在故意过错,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2、注意留存自身损失证据:若因事故受伤或财产受损,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要求机动车一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
3、面对追偿时积极抗辩:若保险公司或机动车驾驶人要求赔偿机动车损失,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主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4结语
从本案的裁判结果来看,法律之所以规定非机动车无需赔偿机动车财产损失,并非忽视机动车的财产权益,而是基于弱势保护和风险控制的双重考量,对于广大交通参与者而言,了解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赔偿规则,不仅能在事故发生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更能提醒我们在道路上行驶时安全永远是第一原则,希望大家永远出行平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