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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终本后,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还会继续冻结吗?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5年08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62次举报

很多债权人在判决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进行冻结,但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在执行期限届满后对案件进行终本。此时,申请人担心,法院一旦终本,那么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将会解除,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将会解除冻结措施,届时被执行人将会恢复如初,正常使用银行卡,债权回款将遥遥无期。那么,法院终本后,执行措施会随之解除吗?鉴于此,笔者就法院终本及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相关法律问题归纳总结如下,以供读者参考。

一、什么是执行终本?

执行终本,全称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法定情形,暂时中止本次执行程序,待未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必须明确的是,执行终本绝非执行案件的最终完结,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的彻底结束,而是暂时中止按下的“暂停键”,其法律本质是本次执行程序的阶段性结束。执行终本为债权的实现保留了法律上的可能性。

二、法院对案件进行终本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同时,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三、案件终本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还会继续冻结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由此可知,即使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法院此前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采取的冻结措施,效力依然存续。另外,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动产、不动产采取的扣押、查封措施也继续有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执行措施也不会解除,仍然继续有效。

四、案件终本后,申请人应当如何续封?

如上所述,案件终本后,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存款,以及动产、不动产的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仍然有效。然,查封、扣押、冻结是有时间限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因此,案件终本后,申请人应当时刻关注法院对被执行人存款、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务必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续封。

五、律师提醒

案件终本不等于案件终结,案件终本后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也不会消失,而是继续有效。但需注意的是,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是由时间限制的,想要一直持续下去,申请人就必须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续封,使被执行人迫于执行措施带来的限制主动还款。同时,若是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转移、隐藏财产的,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申请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进行立案侦查,以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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