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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明明能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为什么还要请律师?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5年08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5次举报


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遂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法院立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债务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据债权人了解,债务人之前名下是有房产的。在此情况下,能否申请法院调取房产变更登记信息,核实被执行人是否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呢?鉴于此,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就执行程序中法院能够查询到的财产情况以及律师在执行过程中的作用归纳总结如下,以供读者参考。

一、执行程序中,法院如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执行立案后,执行员通常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执行法院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一是总对总查控系统。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网络查控系统,通过与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的有效覆盖。

二是点对点查控系统。“点对点”系统是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建设三级联网的网络查控系统,实现对本省辖区身份和财产信息的有效查控,形成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的有力补充。“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范围相对较小,仅针对省内或者本地查询,可默认查询省内车辆信息、当地房产、户籍信息、出入境情况、酒店住宿、工商登记、婚姻信息、银行账户、船舶信息等9大类事项。

通过上述两个查控系统,执行法院可以了解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以便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推动执行进程。

二、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不到哪些财产情况?

虽然法院的查控系统能够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从而实现快速执行的效果。然,查控系统也有其不足之处,无法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掌握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一是只能查询被执行人本人,无法查询家属财产信息。当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法院只能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若是财产是登记在配偶、子女、名下,或者被执行人提前转移到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相关人员名下的,网络查控系统无法查询。

二是只能查现有余额,无法查询具体流水。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里剩多少钱可以查到,但是具体消费情况的银行流水查控系统是无法查询体现的。若是老赖提前将存款转走,查控系统无法反馈,法院也无从知晓。

三是只能查询常见银行,无法查询外资银行或者村镇银行。国内的大型银行如五大行的开户情况和余额,查控系统可以反馈。但是如汇丰、花旗、渣打这些外资银行,以及部分外省(尤其是偏远地区)的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社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无法查询。

四是只能冻结微信、支付宝中的零钱,但无法冻结零钱通、余额宝中的款项。微信的零钱能冻,但零钱通里面的理财动不了;支付宝里面的余额能冻,但余额宝里面的钱也动不了。如果有些被执行人把钱搬进了理财账户,法院也只能是无能为力。

五是只能查询婚姻登记情况,无法查询财产分配情况。网络查控系统能查到结婚、离婚的登记记录,但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根本看不到。对于那些假离婚真逃债的,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只能显示离婚登记,而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许早已被转移了。

六是只能查询被执行人本人明显现有的动产、不动产,不能查询转让过户的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车管所只能查到查询当时在被执行人本人名下的房或车,但若是车辆或房产已经转让,查控系统则无法查询,只能通过线下调取特定案涉车辆或不动产信息方能显示。另外,小产权房,农村自建房由于未办理登记,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也是无法查询到的。

七是只能查到工商登记中现有股东信息,无法查询隐名股东的股权信息。司法实践中,部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常借用他人身份担任股东,办理工商登记,自己则是作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掌控。

总体而言,法院查控系统只能查询被执行人本人现有的静态财产情况,无法查询动态财产变更记录等,要想深层次了解被执行人财产变更记录及是否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就需要委托律师针对特定的财产线索开具律师调查令调取相应的变动记录,从而分析被执行人隐藏的财产,或者追究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

三、执行阶段,委托律师能做什么?

笔者认为,执行阶段委托律师是很有必要的。在执行程序中,律师可以做如下工作:

一是调取银行流水、分析被执行人是否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通过调取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信息,从而了解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或者执行期间转移财产的情况,以便按图索骥,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是调取动产、不动产变动信息。部分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在诉讼过程中将名下的动产、不动产全部转移到配偶或者亲属名下,导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显示的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律师就可以通过开具律师调查令去调取特定财产的变动情况,分析被执行人是否存在隐藏、转移的行为,便于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

三是督促追究被执行人相关责任。当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拒不报告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若是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申请法院将被执行人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进行立案侦查,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等。

四是通过另诉或追加等方式,扩大执行范围。如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是登记在配偶名下,由于被执行人配偶并非执行主体,法院无法查询配偶名下财产信息,无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这就需要律师通过调取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一步掌握夫妻共同财产信息,从而提交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另外,当被执行人为公司时,若是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股东存在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抽逃出资、股权转让、财产混同等情形时,可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将相应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从而扩大执行主体,增加执行回款概率。

四、律师提醒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法院案多人少的缘故,导致执行法官诸多事项均需要律师的协助才能实现。律师通过开具调查令调取相关证据提交法院,法院根据证据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从而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实现执行回款。同时,当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况下,律师在调取到相关证据后,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申请追究拒执罪。另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律师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相关人员追加为被执行人,从而扩大执行主体,增加回款概率,最大限度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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