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执行案件中,当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登记在其配偶名下的财产是否及如何执行,成为许多执行律师面临的实务难题。随着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手段日益隐蔽,这一问题更显突出。
上个月委托我们的一个执行终本案件,通过调研我们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法院也终本了,但是他居然居住在9万多一平的房子,自己也开着车,朋友圈还经常发自己事业有成的图片,奇哉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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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面对“人欠债、财在配偶”的尴尬局面,作为执行律师应该如何破局呢?其实还是我们之前文章说的,做执行案件必须要做排除法做执行案件,其实就是在做排除法。既然知道被执行人生活很好,那首先考虑的就是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房屋、车子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注:其实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好的方式就是在诉讼阶段就将配偶另一方追加进去,用执行的思维去做诉讼案件,不过我们本次讲的还是执行阶段,那也就意味着诉讼阶段法院认定为了是个人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规定,其中对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必须经配偶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方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诉讼阶段认定为是个人债务,那执行阶段是不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的。
如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1-003某村委会申请追加谢某为被执行人案: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定进行追加。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因超出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不予追加。债权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不能通过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被执行人程 序来直接裁定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