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社会观念转变,非婚同居现象增多,但关系破裂时的财产分割常成争议焦点。本文结合《民法典》新规与典型案例,为您梳理实务要点,附避坑指南。
一、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不仅局限于情侣热恋,甚至订立婚约期间,也可能源自年轻一代拒绝婚姻束缚的理念,或是离异老年人考虑各自子女利益的选择,又或许出于高收入群体对夫妻财产共有制度的顾虑,在离婚夫妻群体里,这也是一种并不少见的客观情况。然而当双方分手、悔婚或一方离世,从而结束同居关系之时,如果缺少明确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同居期间,尤其是长期同居的双方之间,往往容易引发一系列的财产纠葛,例如对于房产、现金、经营所得、保险、理财产品等各类财产的性质界定(如是否属于彩礼、赠与、借贷、保管、共有或个人所有等)。
二、同居析产的法律分析
首先,明确一下本文讨论的“同居析产”的范围。由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均不受到法律保护和社会普遍认可,甚至可能引发相应法律责任,故不在本文讨论范畴,本文讨论的“同居析产”问题系针对无配偶者之间长期共同生活的情形,且不包括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事实婚姻的情况(事实婚姻的财产关系比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其次,需要明确同居期间的起止时间。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小区监控、日常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终明确相关时间节点。
再次,我们来解析关于本问题最核心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四条: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归纳即:有约定从约定,否则以各自所有为原则,以共有为例外(仅适用于共同出资、生产、经营、投资等情况,此时仍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结合共同生活、共同子女、贡献大小等因素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既不构成夫妻关系下的财产共同共有(原则上无需考虑出资、共同经营等),也不属于毫无身份关系的共有人之间按出资比例形成的按份共有(如无明确约定)。因此,同居析产时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判断:首先,如无约定,分析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继承、受赠、生产、经营、投资等形成的财产是否独立取得,对于无法确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再进一步讨论如何析产,但需主要以出资比例为基础,辅以其他因素调整比例。
三、律师实务建议
1.防患于未然:签署《同居财产协议》,明确支出负担与财产归属。
2.证据留存:保留转账记录、合同、聊天记录,关键证据可公证。
3.专业介入:纠纷发生后,尽早咨询律师,避免因操作不当丧失权益。
结语:同居财产分割遵循“约定优先,出资为基”原则,案例与协议是核心工具。建议理性处理情感与财产的纠葛,必要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