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结案后,被执行人却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拖延时间,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申请人恢复执行后能否以拒执罪追究责任?
一、什么是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新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和解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不是在受他方威胁、欺诈、利诱或者在自己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二是和解的内容合法;三是和解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结束前进行;四是和解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或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达成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该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二、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有何区别?
执行程序中,除了执行和解,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还有可能达成执行外和解。所谓执行外和解,是指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就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但未依法向法院提交。司法实践中,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法律效力大相径庭,两者之间区别如下:
一是概念内涵不同。执行和解协议的要件包括双方达成合意和提交法院。执行外和解协议是执行过程中达成但未向法院提交的和解协议。“提交”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提交,也可以是一方提交另一方同意,还可以是双方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条款并记入法院执行笔录。执行外和解协议则只满足“合意”一项。
二是法律后果不同。执行和解可直接引起本案执行中止、终结的后果,对执行程序产生直接影响。执行外和解协议仅产生实体法效果,并不当然引起执行中止、终结的法律后果。
三是可诉性不同。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外和解协议则不直接具有可诉性。因原执行程序并未中止,若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原执行程序继续进行,不存在另行起诉的问题。
四是协议中的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不同。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执行外和解协议,即便有担保条款,如担保人不履行的话,申请执行人无法直接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强制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五是结案形式不同。执行和解协议时,被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不按照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外和解时,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书,直接导致案件执行终结,在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能会束手无策。
三、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怎么办?
执行和解协议达成,案件已经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向申请人履行义务的,此时申请人有两种救济方式:一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是以执行和解协议为依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践中,若执行和解协议对申请人而言更有利,且对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并要求对方履行和解协议。但若是对方面临众多官司,为了能够争取早日执行回款,笔者建议申请人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的,可以追究其哪些责任?
被执行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拒不执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在恢复执行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
1.限制高消费
通常情况下,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被执行人按期还款的同时,被执行人都会要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解除法院采取的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法院恢复执行的同时,应当一并提交书面的限高申请书,在恢复立案后及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干规定》的规定,当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因此,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恢复的同时,可以一并提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老赖”范畴。
3.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协议拖延时间,从而企图达到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申请人恢复执行后,在了解被执行人行踪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以示惩戒。
4.追究拒执罪
部分被执行人为了争取更多的时间转移财产、规避执行,通常利用执行和解协议拖延时间。因此,若是发现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达成后,擅自将其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隐藏、转移的,或者将银行账户的存款转移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证据一并提交,请求法院移送公安进行立案侦查,以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
五、司法实践中,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执行和解如果利用得当,则申请人的执行款项最终会如数执行到位,如果利用不当,可能导致申请人的执行回款遥遥无期,最后执行那个欲哭无泪。那么申请人在与被执行人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笔者认为申请人应当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执行和解协议要提交法院,或者经法院记入执行笔录
若是提交执行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经过法院确认,被执行人需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以执行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另诉;若是未提交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的,属于单方面撤回执行,届时申请人恢复执行需要遵守执行时效(二年),且申请人不能另诉。
2.不能一次性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全部执行措施
部分被执行人之所以愿意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目的在于解除法院对其的执行措施(限高、查封、扣押、冻结、失信等)。若是约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一次性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申请人将丧失主动权,被执行人在达成目的后,很有可能违约,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3.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被执行人有任意一期违约的,所有债务加速到期,申请执行人可就所有债务申请恢复执行”
很多执行和解中涉及分期履行义务,此时申请人需要注意,需在协议中约定“被执行人有任意一期违约的,申请执行人可就所有债务申请恢复执行”。若未有类似约定的,则申请执行人只能在每一期约定期限到期后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期债权,未到期部分不能提前申请强制执行。
4.若约定担保条款的,必须要求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担保书
根据《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除了在协议中进行约定还需要担保人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若是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担保人未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的,很有可能导致担保无效,后期被执行人违约后申请人无法追究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