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或其家属充分、明确告知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等相关信息,即为履行医疗告知义务。
医疗告知义务体现了法律对于患方知情权、选择权和自主决定权的尊重,有助于建立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减少因误解或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医疗纠纷。
从性质而言,医疗告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而非诊疗合同的约定义务。然而在现实医疗工作中,常因这样那样的主观或客观疏漏而酿成纠纷。
医疗告知包含的重要事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提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师法第二十五条提出:“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以上两部法律清晰地告诉我们,如果医方未尽到上述义务而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医方往往更重视本学科、本专业疾病的告知义务,反而而易忽视其他的告知义务。极端情况下,如果医务人员出现包含未尽医疗告知义务在内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并造成患方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方身体健康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告知对象
根据民法典和医师法等有关规定,医方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及时向患者进行医疗告知,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根据相关规定,患者的近亲属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等。实务中,当告知对象为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医方需要格外注意告知对象、告知程序、告知内容。
总结可知:①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患者的近亲属与其本人意见不一致时,应遵循“患者本人意见优先”的原则;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患者“法定代理人”全程代理决定治疗事宜;③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需经患者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再行治疗事宜。
特别提醒,在紧急情况下,若患者或其近亲属无法及时表态,如患者昏迷且无近亲属在场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立即施救,无须等待同意。
知情同意≠免责
关于“是否只要签订了书面知情同意书,医方就不用担责了”的问题,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对此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解释:某女性患者因“右侧输卵管异位妊娠”破裂,到某医院接受该侧输卵管切除手术。患者同时提出节育要求。
在患者签署“双侧输卵管切除手术”知情同意书后,医方予手术。后患者以“双侧输卵管缺失、失去生育能力”为由,提起诉讼。
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认为:《妇产科学》教材有关章节提出,常用的女性避孕方法包括使用宫内节育器、避孕药物及外用避孕工具等。患者虽提出节育要求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但医方未告知上述避孕替代方案,使患者信息缺失、做出错误选择。
因此,医方诊断右侧输卵管异位妊娠正确,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手术有手术指征,但对“左侧输卵管切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医疗告知行为贯穿于整个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有必要深入理解、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