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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会产生哪些费用?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5年08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1次举报

债务纠纷中,打官司的目的是拿回钱。因此,拿到胜诉判决只是第一步,后期的执行阶段才是重头戏。诉讼阶段,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常情况下都是需要先垫付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才会开庭审理并下判决。那么,案件胜诉后,在被告不主动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否又需要垫付执行费用?执行过程中又会产生哪些费用呢?鉴于此,笔者就执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费用及承担主体归纳总结如下,以供读者参考。

在司法实践中,强制执行程序通常会产生以下费用:

一、执行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是需要收取执行费用的。关于执行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关于执行费的承担主体,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无需申请人垫付。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执行到钱后,会首先将产生的执行费扣除,剩余部分在下发给申请执行人。

二、评估费

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的,但是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动产、不动产时,若是通过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均无法确定拟处置财产参考价时,为了推动执行进展,就会对拟处置的动产、不动产进行评估,此时就会产生评估费用。

通常情况下,评估费用一般由申请人垫付,人民法院在后期将财产变现后,会优先从中扣划评估费给申请人。

三、拍卖费

在处置被执行人动产、不动产时,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后,人民法院就会对拟处置的财产委托第三方进行拍卖。

关于拍卖费的具体收取标准,根据《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拍卖费无需申请执行人垫付,而是拍卖机构在后续的拍卖价款中扣减;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四、执行悬赏公告费

说到悬赏公告费,就不得不提执行悬赏公告制度。执行公告悬赏是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执行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举报人赏金的执行措施。根据《执行财产调查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关于执行悬赏公告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发布平台的不同,收费标准不一致。根据人民法院公告网公布的费用标准收取,一般情况下,执行文书的费用为300元一份。如果申请执行人需要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则发布费用需要根据具体平台进行计算。公告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预交,如果不预交,则视为撤销执行悬赏申请。

五、执行悬赏金

根据《执行财产调查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且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包括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等明确具体内容。关于悬赏金的具体金额,根据查找行踪或财产线索的可期待利益、重要性及查找难度等因素自行确定。例如,有的可能按“举报财产处理额”为基数,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30%;如果是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且据此为人民法院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可能每抓到1名“老赖”,奖励500元至1000元不等。

六、税费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通过评估拍卖变现时,法院就会询问申请人是否愿意以物抵债。如,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不动产,且在无法变现时申请人愿意以物抵债的,此时申请执行人相当于买受人,应当承担买受人应承担的税费,而被执行人相当于出卖人,承担出卖人应当承担的税费。当然,如果双方对税费的承担有约定且愿意按照约定履行的,则按照双方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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