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陕西地区为例,在2025年之前,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通常会按照法律规定,在诉讼请求中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另外,诉讼请求中也会经常出现一项“后续治疗费”的项目,如果在起诉时尚无法确认后续治疗费的金额时,会写明待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书之后另行确定。法院在诉讼和判决时,也会尊重鉴定结果,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但2025年开始,陕西各地鉴定机构不再对“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转而变更为对“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人民法院在后续治疗费用尚未实际产生的情况下,不再支持原告的该项主张。那问题出在哪里,以至于对“后续治疗费”的鉴定和审理发生了重大变化呢?
一、问题的提出
人身损害案件、包括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医疗费的主张通常都是以实际发生为准,诉讼当事人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医疗诊断证明及交费发票,包括:门诊急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和出院诊断证明,门诊住院患者费用清单及交费发票等。但是后续治疗费并未实际发生,只是在诉讼时,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损伤尚未恢复到健康状态,且后期还需要通过手术或定期医疗方可达到健康状态或稳定状态。很多时候,当事人在起诉时必然会存在诉讼后二次手术的问题,例如第一次手术时在体内安置了钢板等固定装置,待身体恢复后就需要二次手术从体内取出,此时,产生二次医疗费用是必然的。但是后期手术费用金额到底是多少,当事人说不清楚,单方主张的金额也难以获得被告或保险公司信服和认可,人民法院也难以对此做出准确的判断。
在此背景下,各方就把希望寄托于具有专业知识的鉴定机构,各鉴定机构为了积极扩权、增加业务,也不排斥对后续治疗费项目进行鉴定。但是,鉴定机构的职能是进行医学专业判断,如判断伤情后续是否需要治疗、需要做哪些治疗项目等,而费用计算属于价格评估范畴,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来做。所以,后续治疗费的“数额鉴定”应该被排除在法定鉴定范围之外。
二、后续治疗费长期被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原因
鉴定机构本不应该对价格确定有关的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那么为何其能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开展后续治疗费项目的鉴定呢?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原因:
1.现有法律体系下,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根据人损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但书”条款,“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正是本条款规定的内容,给了鉴定机构一个可以对“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的法律依据。于是,很多地方承认了当事人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产生的情况下,通过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且这种鉴定结果很多时候达到了不容置疑的效果,变成了“以鉴代审”。
为什么说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呢?因为,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对此进行了变通规定。司法部《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医临床鉴定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残疾等级鉴定,赔偿相关鉴定,人体功能评定,性侵犯与性别鉴定,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骨龄鉴定及与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等。”第十七条规定“赔偿相关鉴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法医临床学的一般原则,对人体损伤、残疾有关的赔偿事项进行鉴定。包括医疗终结时间鉴定,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定残后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的鉴定,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
可见,在《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中,赔偿相关鉴定包括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即我们俗称的“三期”鉴定,以及定残后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的鉴定,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等,这些鉴定紧紧围绕在医学专业判断层面,具有较大的客观性。“后续诊疗项目”满足这一要求,但不再是“后续治疗费”。
2.节省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的现实考量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是所有民事案由案件中触发最高、最广泛的案由之一,每年会产生海量的案件,并且有大量的交通事故案件会进入诉讼程序,导致司法部门承受较大压力。同时,交通事故涉及当事人人身健康权的保护,而赔偿款对伤者恢复健康具有重大影响,紧迫性也决定了当事人需要尽快获得赔偿款。但如果待必然会产生的后续治疗费在实际产生后,再由当事人另案主张,相当于一个交通事故的案件需要进行进行两场诉讼程序,加上上诉情况,将会导致类似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很显然,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国家司法资源。所以,为了一劳永逸的解决纠纷,后续治疗费便在尚未实际产生时,通过鉴定的方式予以了确认。
三、全面调整
1.河北省2024年3月底发布《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鉴定机构不在鉴定后续治疗费。
2.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于2023年11月30日印发新的《湖北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及相关鉴定指引》(鄂司鉴协〔2023〕8号)文件。其中,新《指引》第8.7条明确规定“后续诊疗费用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项目”。新指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3.甘肃省司法鉴定协会于2022年12月13日发布《通知》,明确司法鉴定机构不能承接后续治疗费用的鉴定。
4.济南市、泰安市、潍坊市司法鉴定协会分别发布通知,各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护理人数鉴定和后续治疗费用鉴定,但可受理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和后续诊疗项目鉴定。
另外,云南、江苏、广东等省市司法鉴定中心也先后发布通知,要求不得再进行后续治疗费项目的司法鉴定,或者不得进行价格鉴定。
四、结语
从司法部发布《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后,各地开始陆续修改鉴定指引文件,或以通知的方式,要求鉴定机构不得再进行后续治疗费的鉴定以及其他涉及价格的鉴定,但大都支持对“后续诊疗项目”进行鉴定。如果在后续治疗过程中,确实再次因交通事故原因或其他人身损害原因,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实际费用的,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进行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