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双方有借贷的合意,单纯出借账户给他人用于收款显然并没有借贷的意思表示,看似不能要求出借账户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是实践中判决出借账户人承担还款责任的判例比比皆是,笔者以“出借账户”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中进行搜索,共有10197条结果,即因为出借账户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笔者将判决出借账户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判例进行了简单的梳理,总结如下:
一、出借账户人与借款人存在夫妻、父子等特殊关系,法院大多认为出借账户人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即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
出借账户人与借款人存在夫妻、父子等近亲属关系,因身份的特殊性,法院往往认为出借账户人对借款人的借款行为是明知的,同时如果借款人在同一时间段内曾经使用自己的账户收款,法院会认为借款人没有向他人借用账户的必要性,因此认定该款项系借款人与出借账户人的共同借款可能性较大。
相关裁判文书:(2021)粤0605民初32561号、(2021)浙0203民初83号、(2025)冀06民终1674号
二、出借账户人收款后没有证据证明将款项支付给借款人的,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这种情况比较好理解,实践中存在个人或者公司因各种原因不方便收款的情形,此时,其往往会指定收款人,指定用该出借账户人的账户收款。如果借款人未按时归还款项,出借人往往会将借款人以及实际收款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会审查出借账户人是否将该借款实际支付给借款人,如果其不能证明,法院会判决出借账户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相关裁判文书:(2023)云25民终511号
三、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判决出借账户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同时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1年9月27日发文,已废止)“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虽然该皮批复已经废止,但是仍有部分法院认为其中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出借人相应民事责任的法律精神,在没有新的法律规定前,仍然具有参照价值),法院认为,出借账户人的行为因违法了以上规定,且多次出借账户,金额较大,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相关裁判文书:(2018)冀06民终6458号)。
对于该情形,法院掌握的原则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仅因为出借账户就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必然违反了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同样也是于法无据。法院通常会通过审查出借账户人对债权人损失后果的过错程度、出借银行账户的原因和目的、出借账户人的获利情况及出借次数时间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确定出借账户人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
如(2025)川0726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并未举证证实被告谭实际参与借款,其仅以被告出借账户应承担还款责任无法律依据,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同时(2025)新01民终217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经查,马某与万某系雇佣关系,马某对案涉款项的性质、使用途径均不知情,马某在此次借贷中没有任何收益,方某的债权损失与马某没有因果关系,案涉款项只有75,000元是通过马某的银行卡转付且仅有一次。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马某出借银行卡的行为虽系违法行为,但在本案中对方某的债权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综上,出借账户给他人使用不仅是违法行为,还会给自身带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风险,尤其是近亲属之间互相使用账户收款极易被认定为共同借款。因此出借账户前需深思熟虑,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