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是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无法顺利推进的一个重要原因。针对这一问题,出台了悬赏执行制度,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公开发布悬赏信息征集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据此取得执行效果后向财产线索提供人支付奖励或者酬金。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悬赏公告到底有用吗?与大家一同探讨。
有些案件,悬赏执行效果很好
司法实践中,有两类案件,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执行效果相对比较好。分别是:
1、执行金额较小的案件
执行悬赏公告对于执行标的金额较小的案件,可能有意想不到的积极效果。
如果查阅各地法院发布的悬赏公告,可以发现有的案件的执行标的金额特别小,比如几百块或者几千块。
司法实践中,除非被执行人生活在经济极度不发达地区,或身体健康状况出现问题,否则几百或几千块钱,通常不至于没有履行能力。
这类案件的悬赏公告发布后,因为金额较小,为此损害名誉不值得,因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亲友,为了避免被执行人的声誉受到进一步影响,往往积极至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悬赏公告发布地与被执行人密切相关的案件
悬赏公告可以给被执行人施加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法律威慑。
当悬赏公告发布在被执行人生活、工作区域时,意味着其身边的亲朋好友、合作伙伴都能看到,无疑会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工作产生直接影响。
尤其是有履行能力却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一方面需要承受因悬赏公告导致自身社会评价降低的不良后果,另一方面,又担心身边的亲朋好友、合伙伙伴等向执行法院提供自身的财产线索。与其如此战战兢兢,还不如直接到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为什么有些悬赏公告的效果不理想?
1、传播范围有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法院制作的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除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外,其他的执行悬赏公告发布平台,若不主动搜索查询,很难了解到悬赏公告事宜。被执行人以及了解被执行人情况的知情人看到执行悬赏公告的可能性不高。
若不知道被执行人工作、生活的区域,就算法院同意,申请执行人承担发布费用,在其他平台发布,就执行效果而言,也无异于大海捞针,效果甚微。
2、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
强制执行中,固然有明明有履行能力却逃避执行的“老赖”,但不可否认的,也有大量的被执行人就是资不抵债,没有履行能力了。
对于这类被执行人,执行悬赏公告显然改变不了其没有履行能力的事实。而且,执行悬赏公告发布后,可能因为社会评价降低,导致被执行人的偿债能力也进一步降低(例如被原来的工作单位解雇等)。对强制执行而言,不但无利,反而有害。
3、知情人不积极
有一些知情人,明知被执行人的下落,但出于舆论和心理压力,不想举报、不敢举报。这也是执行悬赏公告执行效果不好的原因。
除此之外,法院发布悬赏公告的比例也不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需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法院准许后,法院才会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司法实践中,法院需综合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对执行效果的影响等多种因素,判断是否准许发布悬赏公告。既要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发布悬赏公告的案件比例并不高。
还要申请悬赏公告吗?
既然执行悬赏公告的作用有限,那么,申请执行人还要申请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吗?
1、应当申请
笔者认为还应申请,这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申请悬赏公告的条件并不高;申请执行人只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申请书即可,申请难度也不大。既然申请成本不高,却有可能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当然申请。
2、合理预期
申请执行人提出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后,应合理设置自己的心理预期。如果因此顺利强制执行最好,若申请不被法院准许,或发布悬赏公告后无知情人提供财产线索,这样的结果也能接受。而不是把悬赏公告作为救命稻草,或者仙丹妙药,认为只要一经发布,就药到病除,立即成功执行。
综上,悬赏执行有助于调动社会力量发现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积极性,尤其是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隐匿、转移财产而无法执行的案件,悬赏执行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执行效率,实现执行权利人的利益,降低当事人的诉累。但因悬赏执行传播范围有限,知情人不积极等原因,悬赏执行的效果还不够理想,对此申请执行人应合理设置自己的心理预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