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个月有个案子,当事人涉案金额近6亿,前后经历7个月,第四次开庭前拿到缓刑的量刑建议。
就本案,如此巨大的金额,能争取到缓刑的量刑建议,当事人及家属都表示非常满意。
但是,关于缓刑还是有不少疑问,因此,笔者作本文,一次性解答相关问题。
一、缓刑能否折抵刑期?
家属来律所沟通时,特别问道:当事人已被羁押在看守所400余天,先行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
答案是:不能。
家属之所以有这个疑问,大概率是看到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但是,缓刑不在此列。
原因在于: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视为不再执行。换言之,缓刑考验期满,等同于原判刑罚并未执行,也就无从谈起折抵刑期了。
因此,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刑期,除非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但这恐怕是当事人和家属都不会愿意看到的结果。
二、缓刑会不会留下案底?
一旦法院判决有罪并宣告缓刑,就不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
但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三、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缓刑考验期?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
也就是说,一经宣判,立即开始计算缓刑的考验期,不需要等到判决执行。
四、什么时候、去哪里接受社区矫正?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应当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区矫正机构报到。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五、缓刑考验期内,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缓刑考验期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六、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怎么处理?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执行前罪和后罪。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七、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是否被认定为累犯?
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
故,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罪,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宣告缓刑,不等于没有后顾之忧,但是,只要遵守相关规定,就能好好度过考验期,卸下自己以及家人的心中大石。
自由无价,且行且珍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