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子,法院判下来了,被告一直没有还款,无奈之下只能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判决书末尾会有这么一个条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那么这个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如何计算?
一、按照老规矩,先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四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百零五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从上述法律条文中提取出几个关键信息:
1、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还款的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需要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还款的,无论是否给债权人造成损失,都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那么该如何计算,计算的依据是什么?且看如下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上述条文已经明确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含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
对于一般债务利息法院一般会这样判决:“被告张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四归还借款本金xxx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xxx年xx月xx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按照法院的判决内容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是“利息”不是“资金占用利息”,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暂计算至xxx年xx月xx日,为xxx元,公式为:本金x年利率(一年期LPR)x逾期天数?360【注意:一年期LPR每月可能不一样,具体利率需要前往“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查看,数据一般会在每月的20号左右进行更新】
三、对于加倍债务利息一般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包含:本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其他法定应支付的金钱:违约金、滞纳金等属于一般债务利息不包含在前述范围内。
2、起算日:判决生效后,履行期满后开始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比如:判决生效日期为2023-06-03生效,履行期为10日,【生效时间可以打电话问法官,并非法院判决落款日期】,计算加倍债务利息应当自2023-06-14日开始计算。
判决生效:一审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双方未进行上诉,判决就开始生效。二审判决自送达双方后生效。诉讼经过了二审判决的,执行依据是二审判决。
3、截止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4、特殊情况: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5、清偿顺序: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