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诉讼阶段,当事人一方对终审判决不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而胜诉方在判决生效且履行期届满后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当事人一方能否在执行过程中以执行依据(即生效判决)存在错误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从而阻止人民法院执行呢?
一、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案外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针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
1.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撤销或改正该执行行为的法律救济制度。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实施的执行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执行标的异议
执行标的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请求执行法院终止对该标的执行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
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对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执行对象(如车辆、住房、商铺等)提出异议,主张相应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租赁权、共有权等,则属于执行标的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对生效判决不服,可以以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存在错误为由提起执行异议吗?
如上所述,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执行过程中能够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形,只能是执行行为异议或者执行标的异议。然,对生效判决不服,并不属于=“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的任何一种。因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若是对执行依据,即生效判决不服的,不能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予以解决。
综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以生效判决错误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由于不属于执行异议的范围,执行法院通常情况下不会进行审查;即使进行审查,最终的结果也是驳回异议。
三、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对生效判决不服,应当如何救济?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认为生效裁判文书存在错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纠正二审判决。案件再审立案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再审法院裁定终止对原判决的执行。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的,申请人可以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律师提醒
执行程序中,如果认为执行依据(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书)有错误,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维权,而不能通过执行异议阻止执行,此举不仅不能正确维护自身权益,反而会增加诉讼成本、延长维权期限,同时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