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劳动能力鉴定”11个问题的解答,内容围绕“劳动能力鉴定”的各类情形、程序、材料等展开,以清晰易懂的方式进行阐述:
目 录
1.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2.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
3. 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情形?
4.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的材料?
5.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处理方式?
6.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7. 多处受伤的伤残等级怎么确定?
8. 医疗期未满能否进行伤残鉴定?
9. 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
10. 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变化后的待遇如何调整?
11. 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后旧伤复发的处理问题?
正 文
1. 劳动能力鉴定的定义?
劳动能力鉴定是一项针对劳动者劳动与生活能力受损情况的专业评定制度。其适用场景包括劳动者因工伤、非工伤(如意外事故)或疾病等原因,导致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出现不同程度下降的情况。
具体流程为: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亲属的申请,组织具备资质的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严格依据国家制定的伤残评定标准,结合劳动保障领域的相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如临床检查、影像分析等),最终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如肢体活动受限对工作的影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如进食、翻身等日常行为的依赖程度)。
2.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
有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主体包括三类:
一是用人单位,即与工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或组织;
二是工伤职工本人,作为直接受影响的劳动者,可自主申请;
三是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在职工因伤无法自行申请时,亲属可代其提出。这三类主体在申请权利上完全平等,没有先后顺序的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请时机。
3. 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情形?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特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心依据,例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均需以鉴定结果为计算标准。
因此,当工伤职工经过治疗后,伤情达到“相对稳定”状态(即临床症状不再明显变化,治疗效果趋于固定)
或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接受治疗期间享受原工资待遇的期限)已满,且此时仍存在残疾(如肢体残缺、器官功能障碍等)、对劳动能力造成影响(如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劳动效率显著下降等),即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4.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时需提交两类核心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是确认职工所受伤害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畴、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书面凭证,是启动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
职工工伤医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如X光片、CT报告)、手术记录、用药清单等,这些资料能清晰反映工伤的具体情况、治疗过程及当前伤情,是鉴定机构判断伤情是否稳定、能否进行鉴定的关键依据。
5.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处理方式?
劳动能力鉴定实行“两级鉴定终结制”:
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若对初次结论不服,申请人需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笔者注:15日为法定时效,若超期申请,上级鉴定委员会可因时效届满不予受理,此时初次鉴定结论即成为最终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具有终局性。
此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属于专业技术评定,不纳入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申请人无法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撤销该结论。
6.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鉴定机构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法定依据,现行有效的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该标准为国家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015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则适用旧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7.多处受伤的伤残等级如何确定?
当工伤职工存在多处受伤(如同时伤及手臂和腿部)时,鉴定流程为:
首先对每个受伤部位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独立鉴定,得出各部位的单项伤残等级;最终确定伤残等级时,以单项鉴定中最高的等级作为最终结果;
若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如手臂和腿部均为九级伤残),则可在该等级基础上向上晋升一级(即最终定为八级)。
8.医疗期未满能否进行伤残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也就是说,职工发生工伤后,只要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即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法律并未要求必须等待“医疗期满”。
例如,某职工因工伤导致骨折,经手术固定后3个月(未到医疗期结束时间),骨折愈合良好、病情稳定且存在肢体活动受限,此时即可申请鉴定。
9.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定义?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针对初次鉴定结论作出后的后续评估:
自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之日起满1年后,若工伤职工本人、其直系亲属、所在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职工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如伤情加重或减轻),可向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鉴定委员会将依据国家标准,重新组织医学检查和评定,最终出具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10.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变化后的待遇如何调整?
若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新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需按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待遇起算时间为原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
则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新结论享受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根据新结论调整(即仅按初次鉴定结论对应的标准支付,不随复查结果变动)。
11.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后旧伤复发的如何处理?
工伤职工若已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意味着其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关系已正式终止(即双方就工伤待遇一次性了结)。
此后,即使出现旧伤复发的情况,也不能再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相关医疗费用等需由职工自行承担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