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中,很多人误以为“只要医院有错,就必须赔钱”。但现实往往比想象复杂得多。
其实患者不仅需要证明医院有“过错”,还要能证明这个过错和自己的损害有直接关系。
如果你没办法拿出证据,医院即便有疏漏,也未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你可能不仅耗费了大量精力、金钱,最终却依然维权失败。
医院虽然有错,但并不代表一定要赔;你以为抓到了漏洞,法院却未必认可。
如果你想知道——
什么情况医院“必须”赔?
什么情况下患者“白跑一趟”?
如何合法合理获取病历资料?
患者和医院各自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那这篇文章有必要阅读。
阅读本文,你会对医疗纠纷的核心逻辑有更清晰的认知,知道该从哪里入手收集证据、判断责任,避免“明明受了伤害,却维权无门”的窘境。别等纠纷发生后才后悔当初没了解清楚,提前了解,是对自己和家人最基本的保护。
医疗纠纷中的“过错”与“因果”:你赢不了官司,可能就差这一步!
医疗纠纷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一般需要患方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而过错的证明不能靠个人感觉,需要靠证据去证明,今天的文章我们来聊聊医疗纠纷中,“医疗过错”和“医疗侵权责任”到底是怎么认定的!
一、医疗纠纷里的“过错”,到底是个啥?
在医疗纠纷中,我们常说的“医疗过错”,通常指的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没有尽到应有的诊疗义务,或者违反了相关规定,导致患者受损。这里的“过错”通常是主观上的“过失”,不包括故意行为(那可能就涉及刑事责任了)。
那么,具体有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医疗过错”呢?《民法典》以及相关规定,给我们列出了几大类:
1.没说清就动手?——告知义务的缺失: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义务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做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必须及时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明确同意。
说白了,就是医生在治疗前,得把“风险提示”和“操作说明书”给你讲清楚,并且得到你的“OK”键。如果没尽到这个义务,就可能构成过错。
谁来证明?
2.没尽到“当时医疗水平”的诊疗义务:
医生在诊疗时,得达到**“当时”**的医疗水平。你不能用今天的眼光去评价昨天的诊疗行为。
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就得承担责任。
谁来证明?
3.隐匿、伪造、篡改病历等行为(过错推定):
如果医疗机构有以下行为,法律就会直接推定它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谁来证明?患者需要举证证明医院存在上述情况
4.“过度医疗”:不必要的检查:
《民法典》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一旦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就构成过错。
谁来证明?
5.侵犯患者隐私: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同意泄露病历、病情,或非必要侵犯隐私部位,都构成过错。
谁来证明?患者提供相关证据
6.违反“首诊负责制”、“转诊义务”等其他规定:
这些也是法律、规章明确规定的义务,如果违反了,也会被认定有过错。
可见,证明“过错”没那么简单,有时候患者要努力证明,有时候医院要努力证明,但最终都是为了还原事实真相。
二、仅仅有“过错”,就能让医院赔钱吗?——侵权责任认定的要件!
很多人觉得,只要医院有过错,那不就该赔钱吗?太天真了,我的朋友!
法律告诉你:有“过错”不等于有“责任”!
构成医疗侵权责任,让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也就是侵权责任的四个基本要素:
行为
过错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这第四个“因果关系”,才是真正的“拦路虎”!
我给大家讲个真实的案例,你就知道这“因果关系”有多重要了:
死因不是“不签字”!
著名的孕妇李丽云死亡案,怀孕9个月的她因病情危重,需要剖宫产手术。医生多次告知,她本人和“丈夫”肖志军都拒绝签字。最终,李丽云和腹中胎儿都不幸离世。
李丽云的父母将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医院有责任。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结论是:医院的诊疗存在一定不足,但与李丽云的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
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比如对告知义务的某些理解,或者处理紧急情况时的某些程序),但由于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考虑到医院的人道主义,最终医院还是支付了10万元。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残酷的真相:即使医院“有错”(比如告知不足,或应对不当),但如果患者的损害结果并非由这个“错”造成的,医院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就是“因果关系”的威力。
被切除的阑尾:有“过错”无“损害”?
还有个案例:患者因腹痛就医,发现卵巢占位,医生决定手术。术中医生发现阑尾红肿糜烂,就顺手切除了,术后病理证实了判断。患者认为医生未经告知擅自切除阑尾,侵犯了她的知情同意权,要求赔偿。
鉴定机构认为:医院的剖腹探查手术符合常规,阑尾切除是为了避免二次手术风险,虽然未经患者同意就切除了,存在告知不足的“过错”,但并未给患者造成实质损害,两者之间无因果关系。
法院最终驳回了患者的赔偿请求。理由很简单:虽然有“告知不足”的过错,但患者没有因此发生损害,或者说这个过错和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医院不承担侵权责任。
这两个案例,活生生地给我们诠释了“侵权责任的四个要素缺一不可”这个原则。别以为抓住了医院一点“把柄”,就能让它“赔个底朝天”。法律是讲证据,讲逻辑的。
三、医疗纠纷,一场复杂而严肃的“较量”
医疗纠纷,不是简单的“医闹”或“过度维权”。它涉及极其专业的医学知识、复杂精密的法律逻辑,以及人性和社会层面的考量。
作为患者,我们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全部病历资料,这是我们的权利,也是医院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如果医院拒绝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不仅可能被推定有过错,甚至可能直接承担不利后果,因为这会影响法官对因果关系的判断。
而作为法律人,我们需要做的,就是用我们的专业知识,剥开那些看似复杂的法律条文,用常识去穿透迷雾,让冰冷的法律变得有温度、易理解。
所以,下次再谈医疗纠纷,请记住这几句话:
不仅仅是“过错”,更是“因果”!
拿到病历,是你的第一步!
法律很复杂,但核心逻辑并不难懂!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希望今天的分享,能让你对医疗纠纷中的“过错”和“责任”有更清晰的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