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核心要确定的内容有三部分,一是责任确定,二是责任承担,三是赔偿金额计算,本文就这三部分内容总结梳理。
一、责任确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按照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其责任,主要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5种情形。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
过错责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严格按照当事人行为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1)如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是发生事故唯一原因的,即承担全部责任,对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如各方均存在不同程度过错的,责任各方需要按照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
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法定责任,立法目的是保护弱势一方,以达到公平目的。根据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非机动车、行人是否存在过错:
无过错,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无过错也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完全无过错的,也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故意碰瓷,机动车一方免责:因非机动车、行人故意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免责。
二、责任承担
1、交强险限额赔付
交强险是强制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内必须赔付,即使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或者保险过期的,交强险也应当先行赔付。交强险只区分被保险人有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对应赔付限额不同:
(1) 被保险人有责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 被保险人无责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保单示例:
(3)交强险先行垫付抢救费的法定责任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资格、醉酒驾驶、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肇事、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因肇事者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免于承担保险责任,但交强险保险公司仍应当在限额内先行向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再向肇事者追偿。
2、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补充赔付
机动车有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在交强险赔付后,仍不能足额赔偿的,则有商业险在其保额(保额就是商业险赔付最高限额)内赔付。
计算方式: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金额=(应赔总金额-交强险已赔金额-商业险免赔金额)×责任比例。
3、肇事者兜底赔付
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付后仍不足的部分,剩余部分由肇事者赔付。具体情形如下:
(1)机动车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或者赔偿金额较大,保险金额无法覆盖的。
(2)如肇事者存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盗抢机动车驾驶、故意碰撞等违法/犯罪行为时,保险公司免于承担保险责任,需要向肇事者追责。
在这里追究肇事者责任时需要分情形,一般是追究司机,在车主与司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需要判断车主是否存在过错,有过错的可追究其连带责任,如明知对方无驾驶证或醉酒的,将车辆交给其驾驶的,车辆管理人或所有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二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计算
1、 医疗费及后续医疗费
计算方式: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等收费凭证计算总和。
如需要后续医疗的,需要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文件或者鉴定报告,证明后续医疗费用存在的必要性,否则视为没有后续医疗必要。
2、 误工费
计算方式:误工费赔偿金额=收入标准×误工天数
(1)误工天数:以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要的时间,受害人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如住院病历显示的住院天数、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书载明的天数、医嘱建议出院后休息的天数、门诊/急诊的天数等。如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收入标准计算
a)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正常劳动的工资收入计算。
b) 无固定收入的,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按照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c) 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工资收入的,可以参照误工费计算。
(2)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期限(天)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主张护理费,需提交医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或鉴定意见书,确定护理必要性、护理人数、护理期限以及实际支付护理费的凭证等证据。
4、 营养费
主张营养费需要医疗机构出具加强营养的证明。
5、 住院伙食补助费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6、 交通费
就医、本人及陪护人员通勤、转院等必要的交通费用,需要提供相应的票据证明。
7、 残疾赔偿金
计算方式: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1)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事故发生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赔偿年限: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伤残系数:一级伤残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如果有多处伤残,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计算附加指数。
8、 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需要有医疗机构提供诊断证明文件,证明辅助器具的必要性。具体费用以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9、 死亡赔偿金
(1)一般情况: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即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周岁年龄-60))年。
(3)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即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注:如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0、 被抚/扶养人生活费
(1) 计算依据:根据抚/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 计算公式:被抚/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抚/扶养义务人人数×被抚/扶养年限×赔偿系数。
(3) 赔偿系数:一级伤残(或死亡)的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系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系数,五级以下的伤残在1%-3%范围内叠加。
(4)抚/扶养年限
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
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5)年赔偿总额限制:被抚/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1、 丧葬费
计算方式: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12、 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等原因而有所差异。
以北京为例:致人身体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北京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北京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