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庄先生在深圳一家电器生产企业上,入职时约定担任行政经理一职,负责与另一家深圳电器销售企业对接。但是后来由于业务调整,老板就派庄先生去名下的销售企业任销售。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属于关联企业。庄先生重新入职销售企业之后,公司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且经常因为业绩不好而随意克扣工资。甚至在六月份疫情最严重的时候,庄先生即使提供了所在小区被隔离封控的政府文件给公司,公司也一样按缺勤处理,只发了2000块钱底薪,庄先生于是十分郁闷,萌生了离职的想法。
因此,庄先生上网查询相关的劳动法规,在华律网发现很多人与他有相同的经历和问题,又看到咨询底下排名第一位是缪律师,于是联系到缪律师进行咨询。
通过沟通了解,缪律师团队和庄先生分析,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属于关联公司,同属一个老板,按照广东地区相关判例,这种借调人员是可以不用重新签署劳动合同,所以建议庄先生只告销售企业。其次,因为销售企业,搬离了原来的经营地址,但未进行工商变更。如果提起仲裁,公司收不到相关文书。到时候会按缺席判决,大大增加了我们的胜诉几率。最终按照我们这个策略胜诉了,获得赔偿十余万元。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以下款项:
1、2021年x月、x月、x月、x月和x月份期间工资差额20368.57元
2、x年x月至x年x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5425.29元
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