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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资金被侵占,企业“内鬼”落法网!

作者:徐照明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8次举报

身为企业员工

却利用职务之便

侵占公司资金

“东窗事发”后

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李某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担任欧洲区高级销售专员,负责辖区部分代理商的销售对接及管理工作。由于部分代理商没有该公司的网络下单账户,这些订单需由李某在公司网络销售系统上代为操作。


工作期间,李某发现当公司产品因更新换代、生产规模缩减等原因下调价格时,部分代理商因没有下单账号而无法在销售系统上进行调价,销售专员在下单时便可先将产品以原价售卖给代理商,待代理商向公司汇款后,销售专员再将产品单价下调,以确认该笔交易公司实际入账的数额。此时,该操作所产生的差价就会在下单账户中形成余款。


自2017年5月起,为侵占、套取上述货款余额,李某利用管理账户权限,用下单账户上的余款冒名创建折扣订单,采购公司产品,再将产品转寄给海外地区的其他代理商,并让海外代理商将产品价款直接汇至李某个人账户。


2021年11月,该公司某代理商在内部盘点过程中发现,订单与实际收货情况不符,某代理商要求公司调查相关情况并赔偿其损失。公司报警后发现,李某自2017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间通过上述方式创建多笔订单,并从中非法侵占公司货款231万余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李某2016年5月入职涉案公司,2021年10月离职,期间担任该司某产品欧洲区高级销售专员。李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隐瞒真实发生的销售金额,将部分销售收入虚构为客户沉余资金,再冒用客户名义在销售系统下单采购无人机等公司产品,将骗取的公司产品销售给其他国外代理商。经查,李某四年间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231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作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李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责令李某退赔被害单位某科技公司人民币231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说法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是企业内部高发的犯罪行为,不仅会导致企业资产流失,还可能破坏企业内部管理秩序、造成公司现金流断裂,引发企业经营危机。


鹏法君提醒,职务侵占行为可发生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为有效防范此类风险,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务必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及内部监督等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定期核查资产情况,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同时强化对员工的法治教育培训,提高员工遵纪守法意识。作为公司员工,应明确自身职责权限,坚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踏实工作、廉洁自律,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合法收入报酬,切莫因一时贪念坠入犯罪深渊。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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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载于公众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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