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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普通债权质押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作者:夏慧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9次举报


一、设定普通债权质押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出质人具有所有权,出质人应当以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质押,所以出质人必须对质押物享有所有权,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到期债务担保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权利质押应当具备哪些属性

民法典规定质押物被盗的后质权没有丧失,但应当是在质押物被盗不归责与质权人的情况下。但是如果是因为质权人保管不善导致质押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夏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大量案件。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劳动纠纷案件,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汉中
  • 执业单位: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720********5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