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劳动者路某、司某、王某、李某四人先后入职某家具店,该店经营者为周某。后四人陆续与周某解除劳务关系,并就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事宜产生争议,先后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确认四人与某家具店在特定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周某向四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等款项。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周某上诉理由主要包括:路某入职时挂靠证件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四人主张的经济补偿金超过诉讼时效;周某前期支付的三千余元应抵扣经济补偿金;以及要求劳动者返还台式电脑、销售单、送货单等物品。路某等四人委托赵莹晓律师作为二审被上诉人代理人参加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系列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四名劳动者与某家具店之间是否依法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周某主张的挂靠证件抗辩能否阻却劳动关系的认定;二、周某在解除关系后分两次支付的三千余元款项,其性质应如何认定,能否直接用于抵扣依法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三、周某要求劳动者返还台式电脑、店面销售单及送货单等原件的诉求,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四、一审法院认定的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是否正确,以及部分诉求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二审审理期间,在审判员的释明与主持下,赵莹晓律师代理四名劳动者与周某展开多轮沟通与调解。最终,各方当事人本着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原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周某自协议签字生效后,当庭向路某、司某、王某、李某分别一次性支付4万余元、3.3万余元、3.6万余元、3.1万余元,上述款项均已当场履行完毕。协议明确约定,周某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诉讼请求范围内的劳动争议纠纷彻底了结,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若周某未按时履行,则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周某承担。法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经签收后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赵莹晓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调解谈判能力。面对周某提出的多项上诉理由,赵律师精准梳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证据链条,有力驳斥了对方关于“挂靠证件”及“款项抵扣”的抗辩。在二审调解阶段,赵律师准确把握对方心理,制定灵活的谈判策略,既坚守劳动者获取经济补偿的底线,又促成双方当庭履行、案结事了,极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累与执行风险,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