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8月2日,郭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违规载人,在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左转弯时,与未满16周岁的权某甲驾驶的共享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乘客韩某丁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郭某甲负主要责任,权某甲负次要责任。权某甲骑行的共享单车在某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了意外险。事故发生后,各方前期支付了部分赔偿款。韩某丁之子韩某甲诉至法院,起初要求八名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9.9万余元,诉讼中变更为7.5万余元。被告方曾尝试自行和解,提出分期支付9万元,但原告拒绝,遂委托律师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权某甲作为未成年人,使用其父亲账号扫码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事故,该情形不符合保险理赔相关规定,且平台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某保险公司及共享单车平台是否应免除赔偿责任;第二,经交警鉴定,权某甲骑行的车辆属于非机动车,在次要责任下,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比例应如何界定;第三,权某甲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李某甲应如何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及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最终赔偿金额。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截至2025年5月22日,权某甲、李某甲方已赔偿1.5万元,郭某甲已赔偿5万元,某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垫付丧葬费1万余元;二、权某甲、李某甲方于2025年6月1日前一次性向韩某甲赔偿6.4万余元;三、郭某甲于2025年7月1日前向某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垫付的丧葬费1万余元;四、案件受理费八百余元由权某甲方负担,保全费两千余元由韩某甲负担;五、韩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律师价值】
赵莹晓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高效的调解策略。接案后,赵律师迅速厘清未成年人冒用账号骑行共享单车的保险理赔障碍,明确平台及保险公司免责的法律依据,准确界定我方当事人作为非机动车次要责任方的赔偿上限。面对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且心理压力大的情况,赵律师制定调解优先策略,积极与法官及对方当事人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此举不仅让受害人家属及时获得赔偿,也极大减轻了我方当事人的诉累,实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