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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的,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有时限吗?

发布者:北京华沛德权(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7日|分类:交通事故 |414人看过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中,如果事故造成伤害严重的,往往会涉及伤残鉴定问题。伤残鉴定是指受害人的伤害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判断是否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称《分级》)中伤残级别的标准。

当经过鉴定,受害人的伤害符合《分级》中伤残级别的标准的,鉴定机构会制作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凭着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受害人即可主张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与伤残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赔偿项目。

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级别的大小需要通过鉴定确认,在鉴定的过程中,存在鉴定时间的选择问。《分级》明确的合适伤残鉴定的时间为治疗终结后,也即事故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一般的,受害人出院后不再入院治疗的,即可视为治疗终结。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后期取出内固定、拆线的案件,应当在取出内固定、拆线前进行鉴定。

对伤残鉴定的时间,受害人应当认真把握。选择鉴定的时间不应太早(以防止后遗症发生),也不应太晚(避免康复完毕,没有伤残级别)。如植物人案件,如果鉴定太晚,一旦受害人苏醒,鉴定将是好几个级别的差距。对鉴定时间不能把握的,一方面可以申请鉴定明确是否治疗终结,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专业交通律师的协助下结合案件索赔,决定是否适合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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