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万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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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饶某职务侵占案

发布者:张万军律师|时间:2025年06月20日|分类:经济犯罪 |362人看过

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07-1-185-002

入库日期:2025-06-19

2025-05-1-226-001

关键词 刑事 职务侵占罪 价格差 套取商品 职务行为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饶某利用其任上海某斯公司批发部经理的职务便利,乘与上海某云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某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订货业务之机,提高与上海某云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某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实际成交价格,利用价格差套取上海某斯公司的商品后私自对外出售,并将所得钱款占为己有。经审计,2012年6月至2019年7月,饶某以上海某云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某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名义虚构订单,并利用与上述5家公司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向公司价格报备的差价,从上海某斯公司私自出库商品648件,上述商品按公司进货价计算,价税合计人民币95万余元(币种下同)。

被告人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上海某斯公司退赔并取得谅解。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沪0107刑初 50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饶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被告人饶某通过正常商业谈判提高商品售价后,向本公司隐瞒与客户之间的真实价格,并以差额资金套取公司商品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被告人饶某作为上海某斯公司批发部经理,公司授权其在一定价格区间内自行定价的权利。饶某向买方的报价高于其报给公司的价格,并利用差价从上海某斯公司仓库中获取商品占为己有。由于买方同意了饶某的报价,已达成了民事合意,故虚增的价格并未侵害到买方的利益。故而,销售人员经公司授权,通过谈判争取到的提价部分应当属于公司的财产。基于此,饶某通过隐瞒真实交易价格的方式从公司获取额外商品并占为己有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综上,鉴于被告人饶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已退赔并取得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裁判要旨

销售人员通过正常商业谈判方式向买方提高商品售价后对公司隐瞒真实交易价格,利用价格差侵吞本公司商品,数额较大的,依法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

一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刑初506号刑事判决

(2020年6月29日)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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