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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发布者:徐太军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311人看过

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合同是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当然受法律保护。因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应当得到维护。善良的一方基于这种信任还会产生信赖利益,如果另一方无理变卦或不履行协议,会给人家带来损失呀。言而无信,背信弃义,这样的人,难道不应该为社会、国家公权力做否定性评价吗?不过这样的人多不多呀?诸君想必都是阅人无数,自会做出判断。

当然,日常生活中,有的人会说自己的承诺只是说说而已,不必当真。但是,这也给人留下轻言寡诺的形象,也是负面的哦。所以说正式达成的合同,各方有守约的义务。除非说在缔结合同过程中,有诸如被蒙蔽、被欺骗,被落井下石、趁人之危、或具有各种使合同不生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下面太军律师来谈谈有效合同终止的正当事由即一个合同走过了它的生命过程,因为这些事由的出现而寿终正寝了。RIPrest in peace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这些事由出现时,均会导致合同关系消灭。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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