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自认整形整丑怒告医院 获8万元赔偿
来源:华律网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孙-玲(化名)也不例外。为了让自己变得更美,孙-玲去了一家无锡的的整形医院做整形手术。结果却事与愿违,不但没有之前预期的效果,身体还出现了多处不适的症状。孙-玲要求医院赔偿,但医院认为与术前相比孙-玲是变美了。孙-玲与医院多次争执无果后,一怒之下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去年9月,孙-玲在朋友的支持下来到无锡某整形医院咨询。接待孙-玲的是一位大方得体的中年女士耿-某,耿-某告诉孙-玲医院拥有众多国内权威专家,具有雄厚的技术实力,之前也为多位名人做过整形手术,如果孙-玲想整形,自己可以安排专家给孙-玲做手术,保证能达到孙-玲要求的效果。孙-玲在听完对方的介绍后又回家上网了解此家医院的相关情况。经网上查阅,这家医院有很高的信誉和资质,于是孙-玲便决定去这家整形医院做吸脂和下颌角整形手术。
一心想变美-的孙-玲很快就与医院签了术前协议。但在手术过程中,孙-玲发现,医院在没有给自己做术前体检就开始了第一项手术。每次术后,孙-玲均觉得体力透支且和自己整形之前的容貌没有区别,这让孙-玲对医院的技术产生了怀疑。最后,孙-玲为了自身安全考虑,放弃了接下来的手术。
经查,孙-玲才知道下颌角整形手术属于四级手术,而根据《医疗美容分级管理目录》的相关规定,可开展四级手术的主体应当是三级整形外科医院或是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是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医院,以此家医院的资质是不能做四级手术的,而医院明知自身没有相关资质却未告知自己。孙-玲告诉法官在医院的网页上有段宣传写着曾做过上万个手术,成功率和满意度是百分之百。孙-玲多次去医院维权时,多次看到有其他患者在被告处有纠纷,这说明医院的宣传内容不真实,纯属欺骗消费者。综上,孙-玲要求被告承担欺诈消费者的法律责任,向原告赔礼道歉,双倍赔偿损失十五万。
被告辩称:“在做手术前,医院与孙-玲是签下术前协议书的且已经告知了手术的状况。在网上发布的广告纯粹是商业行为,没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更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性。关于做第四级的手术确实是超越了资质的范围,但由于医院本身对于资质的相关规定的改变不是很清楚,故没有及时告知原告。”
由于个人审美观点的不同,孙-玲认为手术效果不佳,而医院给出的解释是由于个人体质和年龄等原因会出现不一样的效果。最后,经法院调解,医院表示愿意赔偿孙-玲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