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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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6篇 参加药物试验,健康严重受损,怎么办?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4年12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388人看过

原告陈某某读书体检时发现自己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遂就诊福建某医院。201334日,陈某某与某医院签署《患者须知和知情同意书》后开始注射某医院和某生工公司进行临床实验的药物用于医治其所患疾病,但在注射该药物8周后陈某某出现了飞蚊症后就停药观察,其之后出现轻度抑郁、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的情况,最后甚至发展为重性精神病,需长期住院治疗。

陈某某认为某医院在与其签署《患者须知和知情同意书》时未明确告知该药物并未投入临床使用、是正在研究的新药,存在重大过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医院和某制药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58.7万元。

【以案释法】

鼓楼法院经审理查明,结合某医院、某制药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该药物试验为经过正当程序被获批准进行的试验,某医院、某制药公司开展的案涉临床研究程序符合规范,陈某某自身病情符合研究条件,且无禁忌症。案涉《知情同意书》也明确约定了被告邀请原告参加临床研究,并约定了研究的背景、目的、风险、补偿等内容,且原告在《知情同意》上签名,视为其对《患者须知和知情同意书》的内容明确且自愿参加研究,故某医院已履行告知义务,在试药的过程中并不具有医疗过错,原告要求某医院承担各项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

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某医院与某制药公司就该药物临床试验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对确因参加本研究对病人造成的损害,申办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病例提供相应赔偿,某医院与陈某某共同签订了《患者须知和知情同意书》。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上述药物临床试验协议及《患者须知和知情同意书》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某医院研究者判定陈某某在试验后出现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与试验可能有关,且精神异常系该药物以往试验案例中出现过的不良反应,因此陈某某所患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与进行临床药物试验的关联性不能排除。

根据上述涉诉药物临床试验开展时施行的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三条规定:“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申办者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担保,但由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及《患者须知和知情同意书》中的约定“如果在研究期间,患者出现了由本研究主要研究者以及所在研究中心研究者认定的与本试验相关的人体伤害事件,患者将会得到及时的治疗,某生工公司将会支付全部相关医疗费用,并参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应法规规定提供相应的补偿。”

综合考虑到整体案情以及陈某某年龄、损伤情况、恢复状况、后续治疗有关精神方面疾病所需的费用等,故鼓楼法院判决酌定某制药公司向陈某某给付医疗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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