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5亿元,蔡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妻王某系公司大股东。2019年某公司向许某出具《担保函》,为蔡某向许某的1000万元借贷债务提供连带担保。此后该笔债务始终未能清偿。
2021年3月,某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由15000万元减少至4500万元的决议内容。减资后王某出资额由11750万元减为3525万元。决议作出后,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并办理变更登记。
因某公司未在减资过程中通知许某,许某发现后遂以某公司恶意减资且未通知已知债权人为由,诉请股东王某在减资范围内要求某公司对其未清偿许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王某系某公司大股东,且对某公司对许某的担保债务负担知晓且认可,理应在公司减资程序中通知许某,其未作通知,存在明显过错。而减资时,某公司存在偿债不能的情况,且经营情况已经恶化。此情形下,王某隐瞒许某进行减资明显有逃债恶意。
在对某公司减资后,因剩余的注册资本为股东已实缴的部分,故包括王某在内的股东皆无再出资的义务,某公司的资本则不再能够通过股东缴纳认缴部分而增加,直接影响了某公司的偿债能力。综上,王某恶意减资致许某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已构成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应当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鼓楼法院判决:王某在8225万元减资范围内对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